CEPT产品简介
CEPT 产品清单的结构CEPT
产品清单是成员国提出要包括在 CEPT 计划中的产品的汇编,无论是在快速通道、正常通道还是临时排除列表中。由于 CEPT 特许权的交换是基于互惠的,因此成员国列入清单的规模表明它有资格获得这些特许权的覆盖范围。
使用成员国截至 1993 年 12 月向东盟秘书处提交的资料,这些清单中共有 44,095 个税目。在通过关税细目数量衡量列入清单的大小时,需要考虑一些注意事项。首先,成员国关税细目的分解程度不同。例如,菲律宾的关税细目仅分解到八位数字级别。泰国混合使用 6 位和 9 位代码。所有其他成员国都使用 9 位级别的关税代码。因此,使用 6 位或 8 位关税代码的国家的关税细目必然少于使用 9 位级别代码的国家。其次,对于任何给定的部门,CEPT 中包含的税目数量不一定表示 CEPT 对该部门的更全面覆盖。这是因为某些行业本质上具有更大的产品差异性,因此它们将需要更多的关税细目。然而,即使在注意到这些警告的同时,重要的是要考虑到 CEPT 中包含的关税细目代表了 6 个东盟国家关税细目总数的近 957 个。
快速通道共有14,855个税目,普通通道有25,918个税目,临时排除清单有3,322个税目(见表1)。临时排除清单中的产品是每个成员国认为敏感的项目。此清单中的产品在被纳入列入清单之前不会享受任何优惠。
最后,未加工的农产品不包括在 CEPT 计划中。该组产品的性质将在本节后面进行更全面的讨论。其余产品是一般例外列表中的产品。这些是符合 GATT 第 XX 条规定的资格的产品。
CEPT计划下的整体关税削减
CEPT 计划的最终目标是将成员国之间的关税税率降至 5% 或以下。CEPT 的快速和正常轨道中有 40,773 个税目。1993 年这些关税税率的简单平均值为 12.76%。到 1999 年,这一平均税率将降至 4.48%,或低于 1993 年平均基本税率的一半。到 2008 年,平均关税税率将降至 2.3%。
平均基准利率因国家/地区而异。泰国的税率最高,为 22.56%,而新加坡最低,为 0.36%。在 CEPT 计划的前五年,关税下降速度更快。这在图 1 中有所描述,其中 1993 年至 2001 年期间的直线斜率(表示关税削减率)比 2001 年至 2008 年期间的直线斜率更陡。
CEPT 的一个显着影响是降低了东盟成员国之间关税税率的差异。关税税率分散程度的一种衡量标准是范围(最高和最低平均关税税率之间的差异)。1993年,幅度为22.20%。根据 CEPT 关税削减计划,幅度最终将降至 4.82% 左右(见表 5)。
CEPT 的正常轨道
iii AFTA 关税减让计划的正常轨道包括的税目共计 25,918 个(见表 2)。马来西亚的正常关税细目数量最多(5,7 1 0),而菲律宾最少(3,432)。表 2 还显示了按商品分类的情况。提交量最大的是基本金属和金属制品、机械和电器以及化学品。CEPT 关税减免 pro快速通道计划
正常轨道的基准年CEPT 还包括一个快速通道计划,其中产品计划进行加速关税降低计划,以在十年内将保护水平降至 0-5% . 快速通道计划涵盖的行业包括:
- 脂肪和油
- 矿产品
- 化学品
- 塑胶
- 兽皮和皮革
- 纸浆和造纸
- 纺织品和服装
- 水泥
- 宝石
- 基本金属和金属制品
- 机械电器
- 杂项制品
值得注意的是,Fast Track 计划涵盖的行业实际上包括超过 1992 年新加坡宣言最初商定的 15 种产品。显着增加的是机械器具和矿物产品。第一轨项目共包括14855个税目(见表3)。仅纺织品和服装行业就有大约 45% 的关税细目提交。化学品约占四分之一,而塑料和器具则略低于五分之一。
CEPT 快速通道计划的基准年是第五年(1998 年)和第十年(2003 年)。到第五年,快速通道中的所有产品都必须应用 CEPT 税率或低于 20%。到 CEPT 的第十年,快速通道中的所有产品的关税税率必须在 0-5% 范围内。
临时排除清单
截至1993 年12 月,东盟六个国家共提交了3,322 个税目暂时排除在CEPT 之外(见表4)。这不到 CEPT 计划下承诺的总关税项目的 8%。
临时排除清单中的大部分提交材料属于化学品、塑料和车辆行业。这三个行业占临时排除列表的 45% 多一点。然而,由于印度尼西亚在这些领域提交了大量申请,这一排名存在偏差。如果我们分别看每个国家来确定哪些产品在临时排除清单中的体积较大,我们发现机械和电器在文莱排名第一;印度尼西亚的化学品;马来西亚的车辆;菲律宾的纺织品;和车辆在泰国。
临时排除名单将在 CEPT 计划的第八年进行审查。东盟国家将努力去除排除清单中的产品,并在计划的剩余七年内将其纳入关税减让时间表,将关税降至0-5%。
未加工农产品
CEPT 协定第 7 条将未加工农产品定义为:
(a) 协调制度 (HS) 第 1-24 章涵盖的农业原材料/未加工产品,以及其他类似农业原材料/未加工产品相关的 HS 标题;
(b) 经过简单加工,对原始产品的形态变化极小的产品。
成员国已经提交了一份基于该定义的加工农产品清单。但是,所有成员国还在 CEPT 中包含了一些属于该定义的产品。这只剩下少数未加工的农产品被排除在 CEPT 之外。
成员国提交的未加工农产品清单中共有1823个税目(见表5)。这约占东盟关税细目总数的4%。鱼(第 3 章)、食用蔬菜(第 7 章)和食用水果(第 8 章)是税目数量最多的三个章节。除 HS 第 1-24 章外,其他可以找到定义 (a) 和 (b) 意义上的未加工农产品的 HS 章是第 40 章(橡胶)、第 41 章(生皮)和第 44 章(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