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合作
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经济关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发达国家越来越多地将知识产权视为与发展中国家进行有意义的贸易谈判的先决条件,最近美国与中华民国之间的贸易争端就是一个例证。对知识产权日益重要的认识也导致在 GATT 乌拉圭回合期间将谈判主题包括在内,随后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以确认成员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承诺。
在东盟,随着其成员国在东盟自由贸易区 (AFTA) 的快速实施方面取得进展,知识产权也被证明是一个相关且紧迫的问题。第四届东盟峰会签署了新加坡宣言,该宣言建立了 AFTA 并将共同有效优惠关税 (CEPT) 计划作为其主要实施工具。CEPT 最初规定自 1993 年 1 月 1 日起 15 年内将所有制成品的关税降至 0-5%。但是,在第 26 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 (AEM) 上,所有成员国同意缩短时间框架从 15 年到 10 年实现 AFTA。此外,东盟成员国还同意将几乎所有农产品(加工和未加工)纳入 CEPT-AFTA 计划。
AFTA 的基本目标是吸引更多的外国直接投资 (FDI) 进入该地区,并提高东盟作为全球市场生产基地的竞争力。为实现这一目标,东盟正在考虑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因为它是建立有利投资环境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在技术转让方面。
CEPT 提供的制成品全面快速的关税削减旨在改变东盟的产业结构,以提高其竞争力。为了促进转型,东盟需要大量新技术来升级其产业。东盟实现这一目标最可行的选择是通过购买技术。事实上,据预测,东盟将成为未来十年最大的技术买家。
东盟在获取新技术方面面临的限制是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或处理。然而,许多东盟成员国目前正在努力修改其法律,以使其能够履行作为巴黎和伯尔尼等国际公约、专利合作条约 (PCT) 成员以及 TRIPS 签署方的义务。此外,东盟高级经济官员会议(SEOM)也于1994年6月成立了东盟知识产权合作工作组,研究制定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议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可能性。工作组一直在积极执行任务,现已完成框架协议草案,考虑到区域和国际发展,包括对 TRIPS 的解释。框架协议的目标包括建立东盟专利和商标体系。预计东盟框架协议草案将于 1995 年 9 月定稿,提交第 27 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审议。
在对外合作方面。东盟于 1993 年 1 月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建立了合作计划,以加强该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框架。合作计划的初始阶段于 1993 年 10 月完成,开展了五项活动。
这些活动包括分别对东盟的工业产权立法和版权立法进行比较研究。1994 年 6 月通过了一项新的 ASEAN-WIPO 中期计划,其中包括将在两到三年内开展的九项活动。其中一些活动已经开展。其中包括 (i) 举办 WIPO-东盟东盟成员国比较知识产权制度圆桌会议;(ii) WIPO 提供投入以协助东盟制定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议;(iii) WIPO 开展一项关于知识产权发展对 AFTA 的影响和影响的研究。除了这些,
与东盟-WIPO 合作计划相对应,东盟也一直在积极与欧盟(EU)和日本在知识产权领域开展合作。1993 年 9 月开始的东盟-欧盟专利和商标计划 (ECAP) 对该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执法的现代化和加强做出了重大贡献。在东盟-日本智力合作计划的协助下,还在努力提供知识产权领域的人力资源开发。
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为东盟所熟知和接受。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好处不仅在于吸引更多的投资流入,还在于刺激国内研究、提高技术和促进更多的发达国家市场准入。然而,授予知识产权保护也需要成本。它们包括与管理和执行保护法律法规相关的费用、专有知识支付的增加以及由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竞争因素而导致的价格上涨。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也可能对就业、外汇收入、
东盟愿意并准备通过AFTA解决其在追求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然而,东盟还必须考虑通过努力促进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其内部或贸易伙伴和投资者实现公平和公正的交流。因此,东盟的最终目标是与其主要贸易伙伴和投资者合作,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实现互惠互利,并确定应采取的适当措施以促进实现这些利益,以推动该地区迈向更加充满活力和生产力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