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关税名称、海关估价和程序

关税命名、海关估价和程序可归类为“非边境”合作领域。这些是任何自由贸易安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贸易的技术、行政和监管方面的一部分。它们的协调将有助于货物的顺利跨境流动。事实上,即使没有任何关税减免,这些领域的协调也有助于促进或增加贸易流动。国际贸易的显着增长和更加多样化的贸易模式增加了简化和协调这些跨境措施以及改革东盟海关管理的必要性。这些努力反映在最近修订的东盟海关行为准则中。鉴于海关协调对促进贸易的重要性,在文莱达鲁萨兰国举行的第七届 AFTA 理事会决定将这一不具约束力的行为准则转变为东盟海关合作协定。该协议应在 1995 年 12 月之前完成。

东盟关税命名法协调

产品命名法是指使用一些描述标准(例如用途、功能或测量)对商品进行分类。当关税税率附加到商品分类时,它成为关税命名法(或关税细目)。在国际贸易中,关税术语的协调和完善对于简化产品可比性过程是必要的。在东盟自由贸易区尤其如此,CEPT 优惠仅在互惠基础上给予商品。人们必须将同类产品进行比较,以确定特定产品是否有资格获得优惠。

协调制度 (HS) 是一种根据各种标准(即命名法)对产品进行分类和描述的制度。海关合作委员会(CCC,现为世界海关组织)创建了该系统,试图协调各国对产品的描述,以促进国际贸易。第一个版本于 1950 年根据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创建。东盟成员国是世界海关组织的签署国,因此他们采用协调制度。RS 代码经常修订。最新的修订是1996 年东盟成员国准备实施的HS 修正案。超过 6 位数水平的进一步细化的基础由 CCC(或 WCO)成员国自行决定,东盟目前正在制定一个系统,以协调其 6 位数级别(即 8 位数级别)的命名系统。超过 HS 6 位数字级别的统一命名系统将进一步促进贸易。

关税术语的协调和细化很重要,有许多目标和优势:

a) 对于关税分类:

 

– 通过促进海关的产品可比性来加快进出口流程;
– 征收消费税和销售税的基础;–
简化贸易交易。

b) 对于数据收集:
– 确保全面收集有关国家间货物流动的数据;–
通过提高各国数据的可比性,它为分析贸易数据以供决策提供了基础。

 

在协调制度公约中,产品分为 21 个部分。从“活动物;第 I 节中的“动物产品”到第 XI 节中的“纺织品和纺织品”到第 XXI 节中的“艺术品、收藏品和古董”。在每个部分中,产品进一步细分为两位数代码(称为“章节”)。因此,例如 HS 代码 01 是“活动物”,HS 代码 17 是“糖和糖果”等。超过两位数的数字代码将代表对产品描述的进一步细化(称为“子标题” ”)。协调制度仅提供 HS 6 位数级别的描述。这在 HS 第 01 章的以下示例中进行了描述,其中显示了两个子标题:

HS Code 01 活体动物

01.01 活马、驴、骡、驴——马
        0101.11——纯种畜
        0101.19——其他
        0101.20——驴、骡、驴
01.02 活牛
        0102.10——纯种畜
        0102.90——其他

东盟成员国目前使用各种版本的协调制度 (HS) 分类。变化也发生在第 6 位到第 10 位数字级别。1994年9月第26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决定启动东盟关税名称协调工作。已决定统一命名为 8 位数字级别。统一进程的工作进展顺利,目标是在 1996 年底完成。  


海关估价系统的统一

海关估价系统体现了接收国确定进口货物价值的方法,除其他外,用于关税评估、统计收集、配额和许可要求,以及对进口征收的税收和其他费用。然而,确定东盟商品价值的方法多种多样。表 5 描述了东盟的各种海关估价方法。

大多数东盟成员国使用布鲁塞尔价值定义 (BDV) 或 GATT 交易价值 (GTV) 和 BDV 的组合作为估价系统。BDV 将要估价的商品的正常价格定义为在买卖双方相互独立且不受任何商业影响的自有市场销售中应缴纳关税时商品的价格,除销售本身产生的关系外,买卖双方之间的财务或任何其他关系。然而,这并没有给出计算完税价格的任何精确方法,而是让各方自行决定如何确定完税价格。

在 GTV 中,海关价值是通过使用进口货物的交易价值确定的,即卖方发票或其他付款凭证中反映的被估价货物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与 BDV 不同,它提供了确定海关价值的精确方法。然而,菲律宾使用家庭消费价值 (HCV),即原产港相对于出口的价值。

作为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签署国的东盟成员国承诺在 2000 年之前实施《关于执行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中规定的 GTV 方法。该系统旨在公平、统一和中立,并符合商业现实,禁止使用任意或虚构的海关价值。

在文莱达鲁萨兰国举行的第七届AFTA理事会会议将实施GATT估价制度的时间表提前至1997年。东盟目前正在合作对相关海关官员进行GTV管理、行政和技术方面的培训,以促进其实施并在2000年之前执行。东盟成员国目前正在准备实施GTV。一些成员国将在 1996 年尽快实施该系统。还正在采取措施,通过对其实施和管理达成共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 GTV 解释的潜在差异。

统一海关程序

海关手续是国际贸易的另一个重要行政方面。在 CEPT 计划下进行的贸易不仅受所有货物的标准清关程序管辖,而且还受到确定产品原产地的额外要求的负担。原产于东盟的商品只有在其价值的至少 40% 来自东盟且通过签发 CEPT 原产地证书证明时才有资格享受优惠。因此,有必要简化和统一东盟的海关程序,以促进东盟的贸易。东盟海关已优先考虑两个领域的程序进行协调。

我。通用 CEPT 声明表

在东盟跨境流动的货物要经过三种程序,即。原产地证明、原产国的出口程序和进口国的进口程序。在第一阶段,CEPT 计划下的所有交易都需要提供原产地证书或 FORM D,以确定商品价值至少有 40% 的东盟含量。这将使产品有资格享受 CEPT 下的关税减让。然后,为获得出口国海关当局批准出口的产品,必须填写《出口报关单》。同样,当产品到达进口国时,必须填写进口报关单。

由于海关表格中的大部分要素相似,可以通过将这三种表格合并为通用的 ASEAN CEPT 表格来简化程序。东盟正在制定此类表格。然而,由于东盟最终将进入电子数据交换(EDI)系统,因此未来需要重新设计与新系统一致的表格。

二. 常见的进出口程序

一个共同的东盟范围内的货物进出口程序将有助于促进国家之间的货物流动。东盟正在制定共同和简化的程序,其中将强调以下内容:

a) 出口时提交货物报关单之前的手续;
b) 进口时提交货物报关单前的手续;
c) 关于货物检验;
d) 关于补发原产地证书的货物;
e) 关于退款等

在制定通用程序时,将参考《京都公约》这一海关程序的国际标准。人们认识到,统一和简化海关程序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尽管如此,东盟致力于确保简化和协调这些程序,以提高其海关管理的透明度、一致性、效率和简单性。东盟目前也正在制定一种机制,以加快 CEPT 货物的清关。

表 5
东盟海关估价方法

 

国家 估值方法
文莱达鲁萨兰国 使用 BDV 进行估价,即基于进口商在公开市场上购买商品时给出的价格,包括运费、保险、佣金和所有其他成本、费用和购买附带的费用。根据发票中申报的运费、保险费和运费 (CIF) 评估价值,并根据价值清单、价目表和/或专家意见进行检查。
印度尼西亚 – FOB 5,000 美元及以上估价的货物基于现行出口市场价格,并将接受装运前检验 (PSI)。
– 对于低于 FOB 5,000 美元的进口,估价基于发票中通常注明的交易价值,不受 PSI *)
 
马来西亚 基于 BDV,但是,受理上诉。
菲律宾 基于出口国通常批发数量的家庭消费价值,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相同、相似或相似的物品。
新加坡 基于 BDV,但用途有限。进口商将被要求申报并出示证据以得出 CIF 价值。如果没有实质性证据显示该值,则建立程序。相关公司首次进口的 CIF 中增加了临时提价。
泰国 关税是根据任何商品的真实市场价值或价值计算的,即任何商品的批发现金价格,同类和质量的商品在进口或出口的时间和地点可以无损失地出售,没有扣除或减少。使用“核对表价格”并定期修订。此类修订通常会采用前六个月记录的最高进口价格。



资料来源:东盟成员国  基于截至 1995 年 4 月 11 日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