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关税壁垒

鉴于成员国对 CEPT 计划下的关税削减计划做出的坚定承诺,现在注意力已经转移到非关税壁垒上。现在CEPT协议第5条呼吁成员国“在享受减让后的五年内逐步消除其他非关税壁垒”。成员国正在努力制定取消非关税壁垒的滞留工作计划,供 1995 年 9 月举行的东盟经济部长会议批准。目前,取消非关税壁垒的准备工作正在由 AFTA 的 CEPT 临时技术工作组 (ITWG) 进行,直接向东盟高级经济官员报告。

在确定那些对区域内贸易影响最大的非关税壁垒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识别过程涉及许多重要步骤。首先,必须就非关税壁垒的工作定义达成一致。ITWG 采用的这一工作定义(见表 3)基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UNCTAD) 制定的分类。其次,决定重点关注那些影响该地区贸易最广泛的产品的非关税壁垒。这些产品属于协调制度分类第 27 章(矿物)、第 84 章(电器)和第 85 章(机械)中的产品。1994年,这些产品占印尼进口的近55%;超过 64% 的马来西亚进口;超过 50% 的菲律宾进口;以及泰国近70%的进口。

确定的主要非关税壁垒

根据这些不同的信息来源,以下措施被确定为影响区域内贸易的主要非关税壁垒:关税附加费、技术措施和产品特性要求,以及垄断措施。表 4 显示了东盟最普遍的非关税壁垒。关税附加费适用于约 2.683 个关税细目。技术措施和产品特性要求位居第二,涉及975多个税目。最后,我们还有涉及国家贸易或使用选定的或有限的进口商群体的垄断措施。

表 3为执行 CEPT 协议而制定的
非关税措施的工作定义


本节介绍 AFTA CEPT 临时技术工作组通过的贸易管制措施的工作定义。这些措施根据其性质分为大类。在大类中,这些措施根据其特点进一步细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敏感产品类别和技术法规的措施,这些措施根据其相应的目标细分,即保护人类健康、动物健康和生命、计划健康、环境和野生动物,以控制药物滥用,确保人类安全,确保国家安全。

准关税措施

其他以类似于关税措施的方式增加进口成本的措施,即增加固定百分比或固定数额,分别根据价值和数量计算,称为准关税措施。分为四类:海关附加费;附加费用; 对进口征收的国内税费;并颁布海关估价。

海关附加费/进口附加费
海关附加费,也称为附加税或额外关税,是一种临时贸易政策工具,旨在增加财政收入或保护国内产业。

附加费用
附加费是除关税和附加费外对进口货物征收的,没有内部对等物的附加费,包括各种税费。附加收费类别包括外汇交易税、印花税、机场执照费、领事发票费、统计税、运输设施税和敏感产品类别收费。各种其他税收。如出口促进基金税、专项基金税、市政税、进口机动车登记费、海关手续税等,列为附加费,未另列明

法定海关估价
可以根据商品的法定价值(法语中所谓的“valeur mercuriale”)对选定的机场征收关税和其他费用。这种做法是作为避免欺诈或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手段提出的。法定价值事实上将从价税转变为从量税。

价格控制措施

出于以下原因而采取的旨在控制进口商品价格的措施:(i) 在进口价格低于维持价格时维持某些产品的国内价格;(ii) 因国内市场价格波动或国外市场价格不稳定而制定某些产品的国内价格;(iii) 抵消外贸不公平做法造成的损害。

这些措施中的大多数都会对机场的成本产生可变影响,这些成本是根据同一产品的两种价格之间的现有差异计算得出的。比较用于控制目的。最初采取的措施可以是行政定价和自愿限制出口最低价格水平或价格调查,随后形成以下调整机制之一;吊销机场执照;可变收费、反倾销措施或反补贴税的适用。

进口价格的行政定价
通过行政定价,进口国当局考虑到生产者或消费者的国内价格,设定价格下限和上限;或恢复到确定的国际市场价值。根据国家或部门的不同,使用不同的术语来表示不同的行政定价方法,例如官方价格、最低进口价格或基本进口价格。

自愿出口价格限制
出口商同意将其商品价格保持在一定水平以上的限制安排。

可变收费
可变收费使进口农产品和食品的市场价格提前在给定的时间段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接近相应的国内产品的市场价格。这些价格被称为参考价格、阈值价格或触发价格。初级商品可按总重量计费,加工食品可按最终产品中初级产品含量的比例计征。就欧盟而言,对初级产品本身征收的费用称为可变征税,而作为加工产品一部分的征税称为可变成分征税。

财政措施

规范进口外汇获取和成本并定义支付条件的措施。它们可能会以类似于关税措施的方式增加机场成本。

预付款要求
在申请或签发进口许可证时预付进口交易的价值和/或相关的进口税。

预付进口保证金
有义务在进口前按特定时间段的进口交易价值的一定百分比存入保证金,保证金不得计提利息。

现金保证金要求
在开立信用证之前,有义务将与交易价值相对应的总额或其中的特定部分存入商业银行;需要外币付款。

预付关税
预付全部或部分关税,不计利息。

敏感产品类别的可退还押金
押金退款是当用过的产品或其容器返回到收集系统时退还的费用。

关于进口支付条件的规定
关于进口支付条件以及获得和使用信贷(国外或国内)为进口融资的特别规定。

中转延误、排队
货物交付日期与进口交易最终结算日期之间允许的最短延迟(消费品和工业投入通常为 90、180 或 360 天,资本货物通常为 2 至 5 年)。当因外汇短缺而不能遵守规定的延迟时,就会发生排队,并且在较长的等待时间后依次进行交易。

垄断措施
创造垄断局面的措施,通过给予一个或一组有限的经济经营者专有权。出于较早的社会、财政或经济原因。

单一进口渠道
所有进口或特定商品的进口都必须通过国有机构或国有控股企业进行。有时,私营部门也可能获得独家进口权。

强制性国家服务
政府批准的国家保险和航运公司对全部或指定份额的进口产品的专有权。

技术措施

指产品特性(如质量、安全或尺寸)的措施,包括适用于产品的适用行政规定、术语符号、测试和测试方法、包装、标记和标签要求。敏感产品类别实施这些措施可能会导致应用以代码结尾为 71 至 79 的其中一项措施。

技术法规
为保护人类生命或健康或保护动物生命或健康而直接或通过参考或纳入标准、技术规范或操作规范的内容提供技术要求的法规(卫生法规);保护植物健康(植物检疫条例);保护环境和保护野生动物;确保人身安全;确保国家安全;以防止欺骗行为。

该法规可以通过技术指南进行补充,概述一些符合法规要求的方法,包括清关的行政规定,例如进口商的事先注册或出示进口国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证书的义务货物的原产地。在某些情况下,还需要进口国事先认可出口商或证书签发服务。

产品特性要求
技术规范规定了产品应满足的技术要求。标记

要求确定货物包装应携带的运输和海关信息的措施(原产国、重量、危险物质的特殊符号
等)可能或应该提供给消费者的信息。包装要求规定货物必须或不能包装的方式、符合进口国处理设备或其他原因的措施,并确定要使用的包装材料。







检测、检验和检疫要求
由进口国指定实验室对产品样品进行强制检测,在海关放行前由卫生当局对货物进行检验,或对活动物和植物的检疫要求。

装运前检验
货物从出口国装运前的强制质量、数量和价格控制,由进口国当局授权的检验机构实施。价格控制的目的是避免少开发票和多开发票,以免逃避关税或流失外汇。

特殊海关手续
与特定进口国采取的任何措施的管理没有明确关系的手续,例如根据海关申报单提交比通常要求更详细的产品信息的义务,使用特定入境点的要求等


表 4
最普遍的非关税壁垒,按关税细目分类
(初步)

非关税壁垒 受影响关税细目数
关税附加费 2,683
附加费用 126
单一进口渠道 65
国家贸易总局 10
技术措施 568
产品特性要求 407
营销要求 3个
技术法规 3个


 

资料来源:东盟秘书处

消除非关税壁垒的模式

由于作为非关税壁垒的措施在性质上往往有很大差异,因此取消非关税壁垒将根据相关措施的不同意味着不同的事情。在附加费的情况下,这可能意味着像取消这些附加费一样简单的事情。另一方面,技术法规不能废除,因为有正当理由维护它们,例如公共安全、环境问题或健康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取消这些作为非关税壁垒的措施可能意味着协调产品标准或在成员国之间发展标准的相互认可。这个想法是为了限制技术法规或措施的贸易阻碍作用。在垄断措施或国家垄断的情况下,

取消非关税壁垒进程的一般特征

东盟已经就取消非关税壁垒进程的一般特征达成一致。该过程涉及 (a) 核实非关税壁垒的信息,(b) 确定产品/非关税壁垒的优先次序,(c) 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以及 (d) 获得东盟经济部长的授权以实施工作计划。

成员国目前正在核实东盟秘书处编制的这些措施所涵盖的非关税壁垒和产品清单。AFTA CEPT 临时技术工作组 (ITWG) 已经考虑了几项标准,以确定必须首先处理哪些产品/措施。这些标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相互结合使用来设置优先级。这些标准按重要性排序:(a) 私营部门投诉的数量,(b) 国内和世界价格之间的差异,以及 (c) 贸易价值。第一个标准将取决于私营部门或出口商的投诉。据推测,他们能够更好地说明目的地国现有的不同措施如何成为贸易壁垒。第二个标准是国内和世界价格之间的价格差异。价格楔形表明贸易受阻的程度,因为如果没有贸易壁垒,进口可能会消除这种价格差异。这个标准的困难在于很难找到价格数据来进行这种比较。最后,贸易价值标准将优先考虑那些交易最广泛(区域内外)的非关税壁垒/产品。这个标准的好处是东盟秘书处已经有了这个信息。该标准的缺点是它没有告诉我们非关税壁垒是否存在于该部门会阻碍贸易。该产品存在广泛贸易的事实可能表明非关税壁垒不是重要的贸易障碍。如上所述,这些标准并不相互排斥。它们可以联合使用,

与非关税壁垒有关的其他东盟范围内的活动

尽管消除 NTB 的工作目前集中在 AFTA 的 CEPT 临时技术工作组 (ITWG),但人们认识到最终必须利用来自不同 ASEAN 机构的专业知识来开展这项工作。这些机构之一是东盟标准和质量咨询委员会 (ACCSQ),它已经成立了一个工作组来处理 NTB 的消除。NTB 的消除过程,特别是涉及技术标准的过程,将需要 ACCSQ 的协助。它可以召集专家小组或专家组,评估东盟在协调技术标准或制定相互承认协议方面可以走多远。目前在农产品的卫生和植物检疫 (SPS) 措施方面也正在沿着这些方向开展一些工作。在东盟农林部长 (SOM AMAF) 高级官员的领导下,有一个 SPS 措施工作组,该工作组提出了在农作物、畜牧业和渔业领域消除 NTB 的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包括汇编有关东盟国家农产品技术措施的信息,并研究提高透明度、相互承认和统一 SPS 标准如何进一步实现东盟内部农产品贸易的自由化。

第七届 AFTA 理事会的决定

第七届 AFTA 理事会责成这些工作组在 1995 年 11 月之前完成他们的行动计划,提供所有活动的详细时间表。


2012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