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优惠贸易安排协定修正案议定书
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和泰王国政府,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成员国;
注意到 977 年 2 月 24 日在马尼拉签署的东盟优惠贸易安排协定 (PTA);
回顾 1995 年 4 月 27 日在泰国普吉岛举行的第六届东盟自由贸易区 (AFTA) 理事会关于将所有 PTA 产品逐步纳入 CEPT 计划的决定;
希望 根据协定第1条第7款第3款对协定修正案的规定,修正《东盟优惠贸易安排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及其操作认证程序,以落实本决定;
已同意如下:
1987 年 12 月 15 日在马尼拉签署的《东盟优惠贸易安排原产地规则协定》和《操作认证程序》附件 1东盟优惠贸易安排原产地规则》改为《东盟自由贸易区共同有效优惠关税(CEPT)原产地规则》方案和《原产地规则操作认证程序》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东盟共同有效优惠关税计划”分别载于附件 1 和附件 2,构成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本议定书应在所有签署国政府于 1996 年 1 月 1 日之前向东盟秘书长交存批准或接受书后生效。
本议定书应交存东盟秘书长,并由其迅速向所有成员国提供经过核证的副本。
为此,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下列签署人签署了《东盟优惠贸易安排协定修正案议定书》,以资证明。
1995 年 12 月 15 日订 于曼谷,英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