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交存东盟宪章批准书 东盟秘书处,2008 年 11 月 12 日

2008 年 11 月 3 日,菲律宾向东盟秘书长交存了其批准《东盟宪章》的文书。今天在菲律宾常驻纽约联合国代表办公室举行仪式,菲律宾外交部长阿尔贝托·罗慕洛象征性地向东盟秘书长移交批准书, Surin Pitsuwan 博士。

素林博士说:“距 12 月中旬在清迈举行的第 14 届东盟峰会还有一个多月的时间。我希望菲律宾交存其批准书将促使其他两个国家——印度尼西亚和泰国——采取行动,因为我们正在冲刺庆祝东盟宪章生效的最后一站。”

菲律宾成为第八个向东盟秘书长交存东盟宪章批准书的东盟成员国。菲律宾参议院于 2008 年 10 月 7 日批准了《东盟宪章》。

已交存《东盟宪章》批准书的东盟成员国(按时间顺序)为新加坡、文莱达鲁萨兰国、马来西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越南、柬埔寨和缅甸。

东盟宪章自第十份批准书交存东盟秘书长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