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 12 月 15 日,东盟经济部长签署议定书,以实施东盟服务框架协议下的初步一揽子承诺
东盟经济部长 (AEM) 今天签署了实施东盟服务框架协议下初步一揽子承诺的议定书,该议定书承诺东盟成员国从 1998 年 3 月 31 日起在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方面给予优惠待遇。这些承诺1995 年 12 月 15 日签署东盟服务框架协议后,1996 年开始谈判的结果。
根据 1995 年 12 月第五届东盟首脑会议的授权,这一初步方案标志着东盟在通过在东盟自由贸易区 (AFTA) 下建立服务自由贸易区以补充货物自由贸易区来实现更紧密的经济一体化方面取得的进展。这个初始包包括以下部分:
a. 旅游业(所有东盟成员国)
b. 海上运输(文莱达鲁萨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
c. 航空运输(文莱达鲁萨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
d. 商业服务(菲律宾)和
e. 电信(越南)
该承诺将在适用的情况下给予其他东盟成员国类似服务部门的国民待遇市场准入,这优于成员国在世界贸易组织(VV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下的承诺。
第二阶段的谈判将于 1998 年开始,以达成最终一揽子承诺,并于 1998 年 12 月 31 日完成。这将更具实质性,将涉及七个服务部门,即。海运、空运、建筑、金融服务、电信、旅游和商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