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东盟基金会的谅解备忘录

文莱达鲁萨兰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

回顾 1995 年《曼谷首脑会议宣言》,其中规定东盟应将功能合作提升到更高水平,为其所有成员带来共同繁荣,以及东盟政府首脑于 1996 年 11 月 30 日在雅加达举行的第一次非正式会议上达成的协议为建立东盟基金会提出想法;

还回顾 1996 年 7 月 20 日在雅加达举行的第 29 届东盟部长级会议通过的提升功能合作框架,其中规定功能合作的主题应是通过人类发展、技术竞争力和社会凝聚力实现共享繁荣。

出于维护东盟可持续发展未来的需要,以及希望从东盟基金会获得互惠互利的愿望;

特此同意根据以下条款和条件成立东盟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1. 总部
    基金会设在印度尼西亚,以下简称“东道国”,总部设在雅加达。
  2. 目标

    1. 基金会将促进对东盟的更多认识,加强东盟人民之间的互动,以及他们更广泛地参与东盟的活动,特别是通过人力资源开发,使他们能够充分发挥潜力和能力,为进步做出贡献负责任的社会成员;和
    2. 基金会还应努力促进促进互助、公平经济发展和扶贫的发展合作战略的发展。
  3. 活动
    为实现其目标,基金会应开展以下活动:

    1. 组织和支持促进教育、培训(包括科学和技术)、健康和文化生活的活动;
    2. 提供援助以改善东盟国家人民的社会状况;
    3. 为东盟青年和学生提供奖学金和支持交流;
    4. 促进学术界、专业人士和科学家之间的合作;
    5. 执行东盟领导人或部长交办的项目;
    6. 与东盟相关机构合作;和
    7. 组织自己的项目。
  4. 会籍

    1. 所有东盟成员国均有资格成为成员;和
    2. 学术、文化和其他相关机构以及政府认可的善意非政府组织才有资格获得基金会的援助。
  5. 组织与管理

    1. 基金会的组织应包括董事会、执行董事、咨询委员会和工作人员;
    2. 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

      1. 董事会应由每个东盟成员国的代表组成。执行董事应为董事会的当然成员;
      2. 董事会成员应从他们中间选出一名主席,任期三年,不可连任;
      3. 董事会应制定奖学金/助学金授予和基金会其他活动的指导方针和程序;
      4. 董事会负责制定基金会采购和资金使用政策;
      5. 董事会应确定基金会的优先事项并批准其年度预算;
      6.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成员的任期为三年,不可连任;
      7. 理事会应通过东盟部长级会议向东盟各国政府首脑报告;和
      8. 董事会应履行实现基金会目标所需的其他职能。
    3. 执行董事:

      1. 执行董事应为东盟成员国公民,由董事会任命,任期三年,不可连任;
      2. 执行董事对董事会负责;
      3. 执行董事应在所有行政和运营事务中代表基金会,管理基金会的活动并履行董事会不时分配的其他职能;和
      4. 执行董事有权任命必要的专业、秘书和行政人员;
    4. 顾问委员会:

      1. 顾问委员会应由该地区知名人士组成;和
      2. 顾问委员会应由董事会任命,任期三年,不可连任;
    5. 职员:

      1. 工作人员应为东盟成员国国民;和
      2. 根据本谅解备忘录的其他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的雇佣条款和条件应在执行董事发布并经董事会批准的工作人员条例中规定。
  6. 预算和资金

    1. 基金会应有捐赠基金和运营基金;
    2. 基金会的资金应来自成员国、对话伙伴、私营公司和其他基金会或个人的捐款;和
    3. 基金会的账目应按照正常惯例进行维护,并应由董事会任命的外部审计师进行审计。审计师应直接向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
  7. 法律地位和特权
    基金会应具有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地位,东道国应向基金会、执行董事和工作人员提供履行其职责和职能所必需的特权东道国现行的法律法规。
  8. 修正案
    任何成员国均可对本谅解备忘录提出修正案。此类修正案经所有成员批准后,应在商定的日期生效。
  9. 工作语言
    基金会的工作语言为英语。
  10. 最后条款

    1. 本谅解备忘录应交存东盟秘书长,并由其立即向每个成员国提供经核证的副本;
    2.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和
    3. 对本谅解备忘录条款解释的所有分歧应由成员国协商解决。

1999 年 12 月 15 日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完成,英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