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东盟框架协议
电子东盟框架协议
前言
我们,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国王国的政府首脑/国家元首、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东盟”)成员国:
意识到 信息和通信技术(ICT)和电子商务革命提供的机会;
渴望 我们的人民从 ICT 和电子商务带来的机遇中受益,获得这些新技术,并促进跨境贸易和电子交易;
认识 到经济增长的最终目标是促进人力资源各方面的开发,从而使东盟各国人民有充分的机会发挥其潜力;
相信 电子东盟倡议和东盟信息基础设施的建立,正如河内行动计划所呼吁的那样,将提高东盟在全球市场上的竞争力;
注意到 在实现电子东盟过程中促进公共和私营部门加强合作的必要性;
还注意到《东盟 关于东盟自由贸易区共同有效优惠关税计划的协定》、《东盟服务框架协定》和《东盟投资区框架协定》的目标和规定;
回顾 我们在 1999 年 11 月举行的第三届东盟非正式峰会上决定根据新的东盟电子协议为信息通信行业建立商品、服务和投资自由贸易区;
已同意如下:
第1条
定义
就本协议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 “信息和通信技术”(ICT) 是指获取、处理和传播信息以生成基于信息的产品和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硬件和软件系统;
(b) “ICT 产品”是指 WTO 信息技术协议 (ITA1) 中的产品以及成员国可能同意随后添加的相关产品;
(c) “ICT 服务”是指中央产品分类 (CPC) 中列出的与信息和通信相关的服务以及成员国可能同意在以后添加的任何其他相关服务;和
(d) “投资”指与 ICT 产品生产和 ICT 服务提供相关的直接投资。
第 2 条
目标
本协议的目标是:
(a) 促进合作以发展、加强和提高东盟 ICT 行业的竞争力;
(b) 促进合作以缩小东盟各成员国内部和东盟成员国之间的数字鸿沟;
(c) 促进公共和私营部门之间在实现电子东盟方面的合作;和
(d) 促进 ICT 产品、ICT 服务和投资的贸易自由化,以支持电子东盟倡议。
第 3 条
覆盖范围
本协议应包括以下措施:
(a) 促进东盟信息基础设施的建立;
(b) 促进东盟电子商务的发展;
(c) 促进和便利 ICT 产品、ICT 服务和支持电子东盟倡议的投资的贸易自由化;
(d) 促进和促进对 ICT 产品生产和 ICT 服务提供的投资;
(e) 发展东盟电子社会和能力建设,以缩小东盟各成员国内部和东盟成员国之间的数字鸿沟;
(f) 促进在提供政府服务(电子政务)中使用信通技术应用程序;和
(g) 使准备好按照协议第 4、5、6 和 7 条的规定加速实施本协议的成员国能够在 2002 年之前这样做;协助其他成员国进行能力建设。
第 4 条
促进东盟成立
信息基础设施
- 成员国应加强其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设计和标准,以促进互联互通并确保彼此信息基础设施之间的技术互操作性。
- 成员国应努力在其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之间建立高速直接连接,以期将这种互连发展成为东盟信息基础设施骨干网。
- 作为东盟信息基础设施的补充,成员国应努力开发东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在数字图书馆和旅游门户网站方面的合作。
- 成员国应努力促进国家和区域互联网交换和互联网网关的建立,包括区域缓存和镜像。
第 5 条
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 成员国应采用电子商务监管和立法框架,为消费者创造信任和信心,并促进企业向电子东盟发展转型。为此,成员国应:
(a) 根据国际规范迅速制定与电子商务交易有关的国家法律和政策;
(b) 促进建立数字签名框架的相互承认;
(c) 通过电子支付网关等机制促进安全的区域电子交易、支付和结算;
(d) 采取措施保护电子商务产生的知识产权。成员国应考虑采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条约,即:“1996 年 WIPO 版权条约”和“1996 年 WIPO 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e) 采取措施促进个人数据保护和消费者隐私;和
(f) 鼓励在线交易使用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机制。
第六条
ICT 产品和 ICT 服务贸易自由化,
和投资
- 成员国应就东盟自由贸易区共同有效优惠关税计划协议、东盟服务框架协议和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
- 成员国分三批取消东盟ICT产品东盟内部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第一次付款将于 2003 年 1 月 1 日生效。第二次付款将于 2004 年 1 月 1 日生效。第三次付款将于 2005 年 1 月 1 日生效。对于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和越南,这三个付款将采取分别于 2008 年、2009 年和 2010 年 1 月 1 日生效。属于三批的 ICT 产品应由成员国向东盟秘书处提交。
- 成员国应通过东盟服务框架协议下的连续多轮谈判,实现更高水平的ICT服务贸易自由化,实现服务自由流动。
- 根据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的规定,各成员国应:
(a) 立即向东盟投资者开放其 ICT 产品投资;和
(b) 立即给予东盟投资者及其在 ICT 产品方面的投资,以及影响此类投资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此类投资的准入、设立、收购、扩张、管理、运营和处置,待遇不低于它符合自己喜欢的投资者和投资。
第 7 条
ICT产品和服务贸易便利化
- 为促进 ICT 产品贸易,成员国应在适用的情况下缔结涵盖 ICT 产品的相互承认安排 (MRA),并使国家标准与相关国际标准保持一致。
- 成员国应努力加快实施东盟电信设备行业互认协议的工作。
- 成员国应通过在 2000 年完成东盟统一关税命名法 (AHTN) 并从 2002 年开始实施来协调 ICT 产品的关税命名法。成员国应通过实施 WTO 估价法来协调 ICT 产品的海关估价协议。
- 成员国应加快达成资格标准互认协议的工作。
第八条
能力建设和电子社会
- 成员国应通过提高对信息通信技术(尤其是互联网)的认识、一般知识和理解来建立一个电子东盟社区。与此相关,将根据对东盟成员国电子化准备情况的评估制定能力建设计划,其中包括对小型企业、ICT 工作者、政策制定者和监管机构的教育和培训。拥有 ICT 培训设施的较先进成员国将向较不先进的成员国提供培训课程。
- 为提高 ICT 素养并扩大该地区 ICT 工作者的基础,成员国应制定涵盖学校、社区和工作场所的区域人力资源开发计划。
- 成员国应通过以下方式努力建立电子社会:
(a) 促进知识型社会的发展;
(b) 缩小数字鸿沟;
(c) 提高劳动力的竞争力;
(d) 促进知识工作者更自由的流动;和
(e) 使用信息通信技术提升东盟共同体的精神。
第九条
电子政务
- 成员国应利用 ICT 改善政府服务的提供和交付。
- 成员国应采取措施,通过使用 ICT 应用程序提供广泛的政府服务和在线交易,以促进公共和私营部门之间的联系并提高透明度。
- 成员国应通过以下方式努力加强政府间合作:
(a) 促进使用电子方式采购商品和服务;和
(b) 促进东盟内部货物、信息和人员的自由流动。
第 10 条
争端解决
- 成员国之间对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分歧,应尽可能由有关成员国协商解决。
- 如果不能达成解决,应根据1996年11月20日在菲律宾马尼拉签署的《东盟争端解决机制议定书》处理争端。
第 11 条
修正案
对本协定的任何修正案均应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并在所有签署国政府向东盟秘书长交存批准书或接受书后生效。
第十二条
协议
成员国可以谈判并缔结单独的议定书来实施本协议,该协议应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 13 条
机构安排
高级经济官员会议(SEOM)将监督、协调和审查本协议的实施。SEOM 应向东盟经济部长(AEM)报告并协助 AEM 处理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事宜。
第十四条
与其他东盟协定的关系
除本协定另有具体规定外,《东盟自由贸易区共同有效优惠关税协定》及其议定书、《东盟服务框架协定》及其议定书、《东盟投资区框架协定》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保障措施和例外的规定,不应受本协议的影响,并应适用于本协议。
第十五条
最后条款
- 本协定应在所有签署国政府向东盟秘书长交存批准或接受文书后生效。
- 本协定应交存东盟秘书长,并由其立即向每个成员国提供经核证的副本。
我们签署了本电子东盟框架协议,以资证明。
2000 年 11 月 24 日在新加坡订立 ,英文版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