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加入关于加强东盟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
鉴于 文莱达鲁萨兰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和泰王国政府于 1992 年 1 月 28 日签署了加强东盟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议”)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四次首脑会议上,并于 1995 年 12 月 15 日在曼谷举行的第五次首脑会议上经修正《加强东盟经济合作框架协定议定书》(“议定书”)修订;
鉴于 议定书第 2 条规定,东盟新成员应按照与其一致的条款和条件加入协议,这些条款和条件已在它们与东盟现有成员之间商定;
鉴于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于 1995 年 7 月 28 日成为东盟的第七个成员国,并同意视情况签署或加入东盟的所有宣言、条约和协定;
考虑 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加入该协定的谈判结果;
认识 到该协定遵守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原则;
注意到 越南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外交部长阮孟锦阁下于 1995 年 7 月 28 日签署的信件和随后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贸易部长阁下黎文哲阁下于 1995 年 9 月 7 日签署的信件中作出的承诺;
因此,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特此加入该协定,并承诺在该议定书于 1996 年 1 月 1 日生效后立即遵守和履行其在经修正的协定项下的义务。
本议定书应交存东盟秘书长,并由其迅速向每个成员国提供经核证的副本。
兹证明,下列签署人已签署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加入《加强东盟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
1995 年 12 月 15 日订 于曼谷,英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