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关于加强东盟经济合作的框架协议的议定书
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马来西亚总理、菲律宾共和国总统、新加坡共和国总理和泰王国首相;
回顾 1992 年 1 月 28 日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四次首脑会议上签署的加强东盟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议”);
希望 加快实施东盟自由贸易区 (AFTA) 的共同有效优惠关税 (CEPT) 计划;
注意到 协议第 1 2A 条规定了对其的修正;
已同意如下:
第 1 条
修改协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款,删去“l5年”,代之以“l0年(自1993年1月1日起)”。
第 2 条
在第 1 条第 2 条之后插入以下内容,作为协定新的第 1 条 2A 款:
“新成员的加入东盟新成员应加入与其一致且已与东盟现有成员商定的协议石油条款和条件。”。
第 3 条
本议定书应在所有签署国政府于 1996 年 1 月 1 日之前向东盟秘书长交存批准或接受书后生效。
本议定书应交存东盟秘书长,并由其迅速向每个成员国提供经核证的副本。
为此,下列签署人签署了《加强东盟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修订议定书》,以资证明。
1995 年 12 月 15 日订于曼谷,英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