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加入东盟自由贸易区共同有效关税优惠计划协定的议定书

鉴于 东盟自由贸易区 (AFTA) 共同有效优惠关税 (CEPT) 计划协议(“协议”)由文莱达鲁萨兰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马来西亚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签署,新加坡共和国和泰王国于 1992 年 1 月 28 日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四次首脑会议上,并经修订东盟自由贸易区 (AFTA) 共同有效优惠关税 (CEPT) 计划协议的议定书修订(“议定书”) 1995 年 12 月 15 日在曼谷举行的第五次首脑会议上;

鉴于 议定书第 4 条规定,东盟新成员应根据与《加强东盟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协议》一致的条款和条件加入协议,这些条款和条件已由他们与东盟现有成员商定;

鉴于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于 1995 年 7 月 28 日成为东盟的第七个成员国,并同意视情况签署或加入东盟的所有宣言、条约和协定;

考虑 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加入该协定的谈判结果;

并认识 到该协议遵循 1992 年 1 月 28 日在新加坡签署的加强东盟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修正案的原则、概念和理念;

注意到 越南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外交部长阮孟锦阁下于 1995 年 7 月 28 日以及随后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贸易部长阁下黎文哲于 9 月 7 日签署的信件中作出的承诺1995;

进一步注意到 ,越南应在互惠基础上向东盟成员国提供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关于流转税、奢侈税、汇率确定、外汇管制和其他措施),并随时提供相关信息要求;

认识 到越南应准备一份关税减让清单,并应自 996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减免关税,并以 0-5% 的关税税率或 2006 年 1 月 1 日结束;

进一步认识 到越南应从 1999 年 1 月 1 日至 2003 年 1 月 1 日分五期等额分批引入暂时排除在外的产品,并为这些产品的年度分批准备一份清单;

还认识 到越南应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06 年 1 月 1 日止逐步进口暂时排除在外的农产品,并准备一份这些产品的清单用于年度分期付款;

并认识 到与东盟优惠贸易安排(PTA)有关的安排不适用于越南;

因此,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特此加入该协定,并承诺在该议定书于 1996 年 1 月 1 日生效后立即遵守和履行经修正的协定规定的义务。

本议定书应交存东盟秘书长,并由其迅速向每个成员国提供经核证的副本。

兹证明,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正式授权,下列签署人已签署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加入东盟共同有效优惠关税计划(CEPT)协定的议定书自由贸易区 (AFTA)。

1995 年 12 月 15 日订 于 曼谷, 英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