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 年 11 月 23 日,新加坡,关于执行 CEPT 计划临时排除名单的议定书的联合新闻声明

  1. 2000 年 5 月 1 日在缅甸仰光举行的 AEM 务虚会同意在实施 CEPT 计划临时排除清单时允许有限的灵活性。所使用的方式基于 GATT 1994 第 XXVIII 条(修改附表)。为此,官员们努力完成议定书。
  2. 2000 年 10 月 5 日在泰国清迈举行的第 32 届 AEM 会议上,部长们批准了关于实施 CEPT 计划临时排除清单的议定书。
  3. 议定书的主要特点是:

(i) 目标:

允许成员国暂时延迟将产品从其临时排除清单转移到包含清单或暂时中止对已转移到包含清单的产品的减让。

(ii) 范围:

修改仅限于截至 1999 年 12 月 31 日或适用于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的相关日期在 CEPT TEL 中的最后一批 TEL 制造产品。

(iii) 提交:

应向 AFTA 理事会提交书面意见。各国应包括关于暂时延迟转让或暂停特许权的产品、延迟或暂停请求的持续时间、请求的原因和面临的实际问题的信息。

(iv) 代价:

提交的文件将由东盟相关机构并在成员之间单独审议。单独的讨论可能包括补偿性调整措施的规定,这些措施可以采取任何形式,包括根据协议、申请成员国和具有主要或实质性供应利益的成员国相互同意的形式。

(v) 最惠国待遇原则:

任何谈判达成的补偿性调整应在适用的情况下以最惠国待遇扩大到所有其他成员国。

(vi) 不同意:

如果在收到提交文件之日起 180 天内未达成协议,并且成员继续延迟转让或暂停特许权,则成员国可以撤回实质上等同的特许权,并提供本金或大量供应权益。

(vii) 时限:

自收到提交材料之日起,允许就提交材料做出决定的总时间不得超过 180 天。

  1. 部长们一致认为,该议定书仅适用于那些面临真正困难的国家,并重申他们承诺到 2002 年实现东盟自由贸易区。该议定书于 2000 年 11 月在新加坡举行的亚欧首脑会议前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