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的文书
鉴于 1976 年 2 月 24 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签署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经 1987 年 12 月 15 日签署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一和第二修正议定书》修正,并且分别于 1998 年 7 月 25 日;
鉴于 经上述第二议定书第 1 条修正的上述条约第 18 条第 3 款规定,东南亚以外的国家也可在东南亚所有国家即文莱达鲁萨兰国、文莱达鲁萨兰国、王国的同意下加入该条约柬埔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
鉴于 东南亚所有国家都同意印度共和国的加入;
因此,现在印度共和国考虑了经议定书修正的上述条约,特此加入该条约,并承诺忠实地履行和执行其中所载的所有规定。
兹证明,本加入书由印度共和国外交部长签署。
2003 年十月八日 订于印度尼西亚巴厘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