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旅游协定

我们,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的政府首脑/国家元首、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东盟)成员国;


认识到旅游业对东盟成员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重要性,以及区域内文化、经济的多样性和优势互补,有利于东盟旅游业发展,提升区域质量生命、和平与繁荣;


回顾 1987 年 12 月 15 日的《马尼拉宣言》,其中表达了东盟鼓励东盟内部旅行和加强东盟旅游业的决心;

注意到我们于 1998 年 12 月 15 日至 16 日在河内举行的第六次首脑会议上通过的《河内行动计划》,以及 1998 年 1 月 10 日在菲律宾宿务签署的《东盟旅游合作部长级谅解》,其中规定了发展促进东盟成为具有世界级标准、设施和景点的单一旅游目的地;


铭记 1995 年 12 月 15 日在曼谷签署的《东盟服务框架协议》的目标,其中规定了东盟成员国之间服务贸易谈判的基本原则和范围,以实现东盟内部服务贸易的自由化;


重申我们对《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则和原则的承诺,以及我们将其应用于旅游业的政策;


还重申我们遵守世界旅游组织大会第十三届会议于 1999 年 10 月 1 日通过的《全球旅游道德守则》;


还注意东盟成员国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的文化背景;


同时意识到旅游业在缩小东盟成员国之间的发展差距以及促进相互理解和区域稳定方面的宝贵作用;


强调需要加强、深化和拓宽东盟成员国之间及其私营部门之间的旅游合作,鉴于其旅游景点的互补性;


强调东盟合作的必要性,使进出东盟和在东盟内部旅行更容易、更高效;


决心提高东盟旅游服务的效率和竞争力;


决定于 2001 年 11 月 4 日在文莱达鲁萨兰国举行的第七届东盟首脑会议上缔结一项东盟旅游协定;


已同意如下:


第1条

目标


本协议的目标是:
 

  1. 合作促进进入东盟和东盟内部的旅行;
  2. 加强东盟成员国之间旅游业的合作,以提高其效率和竞争力;
  3. 大幅减少对东盟成员国之间旅游和旅行服务贸易的限制;
  4. 建立旅游和旅游服务的综合网络,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该地区旅游景点的互补性;
  5. 加强东盟作为具有世界级标准、设施和景点的单一旅游目的地的发展和推广;
  6. 加强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的互助,加强合作,开发、升级和扩大东盟旅游和旅行设施及服务;和
  7. 为公共和私营部门更深入地参与旅游业发展、东盟内部旅游以及旅游服务和设施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第 2 条

促进东盟内部和

国际旅行


成员国应通过以下方式促进东盟内部和进入东盟的旅行:
 

  1. 根据准备这样做的成员国之间缔结的双边免签证协议,延长东盟成员国国民在该地区旅行的免签证安排;
  2. 统一向国际旅行者签发签证的程序;
  3. 逐步取消对东盟成员国国民前往其他东盟成员国的旅行征税和旅行税;
  4. 鼓励东盟商务和常旅客使用智能卡,并在适当的情况下,根据准备这样做的成员国之间缔结的双边协议,在跨境旅行中使用智能卡;
  5. 通过使用通用符号和多语言标志和形式,改善与国际旅行者的交流;和
  6. 简化旅行证件的签发过程并逐步减少所有旅行障碍。


第 3 条


运输服务便利化


成员国应通过以下方式促进东盟内部和进入东盟的运输:
 

  1. 通过航空服务的逐步自由化,合作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航空可达性;
  2. 提高机场管理和其他相关服务的效率;
  3. 制定适当的政策,通过提供足够的基础设施和促进无缝旅行来鼓励邮轮、渡轮和休闲船旅行;
  4. 在陆路交通和旅游保险方面加强合作,制定支持高效安全旅行和旅游业的措施;和
  5. 鼓励东盟航空公司之间的合作和商业安排。


第 4 条

市场准入


成员国应根据东盟服务框架协议的规定,就旅游服务贸易进行持续谈判。


第 5 条

品质旅游


成员国应通过以下方式确保高质量的旅游:
 

  1. 鼓励各级政府和当地社区开展计划,确保维护、保护和促进会员国的自然、文化和历史遗产;
  2. 鼓励游客学习、尊重和帮助保护成员国的自然、文化和历史遗产;
  3. 鼓励酌情采用可持续旅游业的环境管理标准和认证方案,评估和监测旅游业对当地社区、文化和自然的影响,特别是在环境和文化敏感地区;
  4. 促进使用无害环境技术来保护和保护自然遗产、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并保护濒危动植物和微生物;
  5. 加强措施,防止与旅游有关的对文化遗产和自然资源的威胁和开发;和
  6. 采取严厉措施防止旅游相关的虐待和剥削,特别是妇女和儿童。


第六条

旅游安全与保障


成员国应通过以下方式确保旅行者的安全:
 

  1. 加强负责旅游安全和保障的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
  2. 加强执法机构之间关于移民事务的信息共享;和
  3.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通讯和援助系统处理游客的担忧。


第 7 条

联合营销和促销


成员国应加强联合行动,通过以下方式营销和促进进入东盟和东盟内部的旅行:
 

  1. 支持“访问东盟运动”,该运动呼吁推出主题旅游套餐和景点,以鼓励游客关注特定的兴趣领域;
  2. 促进东盟丰富多样的自然、文化和艺术;
  3. 促进东盟国家旅游组织和旅游业之间的合作,特别是航空公司、酒店和度假村、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在营销和推广跨国旅游套餐方面的合作,包括次区域增长地区;
  4. 呼吁成员国的航空公司扩大其旅游促销计划;
  5. 在区域内外举办东盟范围内的推广活动;
  6. 扩大和加强东盟在海外市场和主要国际旅游及旅游交易会上的合作;
  7. 在国际市场上推广东盟品牌;
  8. 加强对东盟旅游论坛的支持;
  9. 促进东盟旅游业的投资机会;
  10. 合作在东盟旅游和旅游业中使用信息技术;和
  11. 与国际和区域旅游组织及其他相关机构合作,促进旅游营销和推广方面的公私伙伴关系。


第八条

人力资源开发


成员国应通过以下方式合作开发旅游业的人力资源:
 

  1. 制定非限制性安排,使东盟成员国能够在双边安排的基础上利用区域内现有的专业旅游专家和技术工人;
  2. 加强旅游教育和培训项目的资源和设施共享;
  3. 升级旅游教育课程和技能,制定能力标准和认证程序,最终导致东盟地区技能和资格的相互承认;
  4. 加强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的公私伙伴关系;和
  5. 与其他国家、国家集团和国际机构合作开发旅游人力资源。


第九条

执行
 

  1. 成员国应起草必要的议定书、谅解备忘录或任何其他文书以执行本协定的规定。在实施这些文书时,如果其他成员国尚未准备好实施这些安排,则两个或多个成员国可以先行。
  2. 东盟旅游部长应监督、协调和监督本协定的实施。


第 10 条

修正案


对本协定的任何修正案均应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并应在所有成员国向东盟秘书长交存批准书或接受书后生效。


第 11 条

解决争端
 

  1. 成员国之间关于本协定或其任何议定书的解释、适用或遵守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友好解决。
  2. 如果不能达成解决,应根据1996年11月20日在菲律宾马尼拉签署的《东盟争端解决机制议定书》处理争端。


第十二条

最后条款
 

  1. 本协定应在所有成员国向东盟秘书长交存批准书或接受书后生效。
  2. 本协定应交存东盟秘书长,并由其立即向每个成员国提供经核证的副本。
  3. 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成员国为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公共道德、宗教、人类生命和健康以及社会和文化价值观而采取的任何措施的善意执行。


2002 年 11 月 4 日订于柬埔寨王国金边,单份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