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木基产品部门一体化协议

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政府,泰国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统称为“东盟”或“成员国”或单独称为“成员国”);


回顾 2003 年 10 月 7 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发表的《东盟第二协定》(巴厘岛协定 II)宣言,据此,东盟致力于深化和扩大其内部经济一体化以及与世界经济的联系,以实现东盟经济共同体;


希望 东盟经济共同体将使东盟成为一个单一的市场和生产基地,将该地区的多样性转化为机遇和商业互补,使东盟成为全球供应链中更有活力和更强大的部分;


注意到 作为实现东盟经济共同体的第一步,领导人于 2004 年 11 月 30 日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万象签署了 东盟优先领域一体化框架协议 (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进行了第一轮谈判并完成了东盟 木材产品行业全面一体化的路线图,


已同意如下:


第1条

客观的


本议定书的目的是阐明第 2 条中提到的路线图中的措施,由成员国优先采取,以促进木制品行业的渐进、迅速和系统整合。


第 2 条

措施
 

  1. 将采取的整合措施分为两大类,同时考虑到现有协议或早先承诺的相关措施,即:(a) 跨越所有优先部门的共同措施;(b)与
    木制品行业直接相关的具体措施。
  2. 所有类别的措施应并行执行。
  3. SEOM 可能会在必要时进行额外的谈判,以考虑该行业的新整合措施。


第 3 条

应急措施
 

  1. 共同有效优惠关税(CEPT)保障措施协定第6条适用于本议定书。
  2. 如果根据本条采取紧急措施,应立即将此类行动通知《框架协议》第 19 条所指的负责东盟经济一体化的部长,并且此类行动可能是根据《框架协议》第 22 条进行磋商的主题。框架协议。


第 4 条

附录
 

  1. 木基产品行业整合路线图应作为 本议定书的附录 I  ,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木制品行业有关的负面清单应作为 本议定书的附录二 。
  2. 在认为必要时,可以根据本议定书第 5 条第 2 款通过修正案采取附录 I 中确定的措施以外的其他措施。


第 5 条

最后条款
 

  1. 成员国应采取适当措施履行因本议定书产生的商定义务。
  2. 本议定书的条款可以通过所有成员国书面共同商定的修正案进行修改。
  3. 本议定书将于 2005 年 8 月 31 日生效。尽管规定了生效日期,但成员国承诺按照框架中规定的时间表履行本议定书生效日期之前产生的义务本议定书所附的优先部门整合协议和木制品部门整合路线图。
  4. 本议定书应交存东盟秘书长,由其向每个成员国提供经核证的副本。


兹此证明,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签署《东盟木基产品部门一体化议定书》。


2004 年 11 月 29 日订 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万象,只有一份英文本。


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工业及初级资源部长

ABDUL RAHMAN TAIB

 

柬埔寨王国政府高级部长商务部长

CHAM PRASIDH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

MARI ELKA PANGESTU

贸易部长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商务部部长

SOULIVONG DARAVONG

 

马来西亚政府国际贸易和工业部长

RAFIDAH AZIZ

 

缅甸联邦政府

SOE THA

国家计划和经济发展部部长

代表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CESAR V. PURISIMA

贸易和工业部长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贸易和工业部长

LIM HNG KIANG

 

泰王国政府

WATANA MUANGSOOK

商务部长

代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TRUONG DINH TUYEN

贸易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