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安全共同体行动计划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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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
一、政治发展
1. 促进公正、民主、和谐的环境:
a. 加强民主体制和民众参与;
b. 促进对东盟成员国政治制度、文化和历史的理解和欣赏;
c. 加强法治和司法系统、法律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
d. 促进东盟成员国之间和内部的信息自由流动;
e. 加强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善治;
f. 加强有效和高效的公务员服务;和
g. 预防和打击腐败。
2. 促进人权和义务:
a. 在现有人权机制之间建立网络;
b. 保护妇女、儿童、残疾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和
c. 促进人权教育和公众意识。
3. 促进人文交流:
a. 鼓励东盟议会间组织(AIPO)在政治和安全合作中的作用;
b. 促进公众参与和东盟人民议会(APA)对东盟共同体建设的贡献;
c. 加强东盟基金会的作用;
d. 鼓励 ASEAN-ISIS 对政治发展的贡献;
e. 加强东盟商业咨询委员会(ABAC)的作用;和
f. 支持东盟大学网络的活动。
二、规范的形成和共享
1. 加强 TAC 制度:
a. 非东盟国家加入 TAC;和
b. 定期评估TAC的实施情况并探索有效实施的方式方法。
2. 努力制定东盟宪章,重申东盟在国家间关系中的目标和原则,特别是所有东盟成员国在确保互不侵犯和尊重彼此主权和领土完整方面的集体责任;促进和保护人权;维护政治稳定、地区和平和经济发展;并为东盟建立有效和高效的制度框架。
3. 解决所有悬而未决的问题,确保核武器国家早日签署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
4. 东盟司法协助条约 (MLA) 协定:
a. 汇编东盟成员国之间以及东盟与其他国家之间现有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
b. 查明与建立东盟司法协助协定有关的问题;和
c. 缔结东盟司法协助协定。
5. 1976 年东盟协和宣言所设想的东盟引渡条约:
a. 确定东盟关于在东盟成员国之间建立引渡条约和双边引渡条约的政治决定;和
b. 在东盟高级法律官员会议(ASLOM)的职权范围内成立东盟引渡条约工作组。
6. 确保《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的实施,包括:
a. 成立中国—东盟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工作组;
b. 建立《宣言》落实情况审查机制;和
c. 致力于通过《南海行为准则》(COC)。
7. 东盟反恐公约:
a. 识别和分析或评估与反恐有关的文件和相关文书;
b. 努力加入和批准联合国有关反恐公约;和
c. 东盟反恐公约的准备、谈判和缔结。
三、冲突预防
1. 加强信任措施:
a. 组织开展东盟国家高级官员、军事院校、参谋学院等地区军事交流,增加双边互访交流;
b. 定期发布关于安全环境、国防政策和其他安全问题的战略评估,例如国防白皮书和同等文件;
c. 致力于召开年度东盟国防部长会议(ADMM);
d. 促进观察员在军事演习中的交流;
e. 根据东盟地区论坛正在开展的类似活动,建立由东盟秘书处管理的东盟武器登记册;
f. 在救灾行动中使用军事和文职人员;
g. 促进军民关系;和
h. 探索联合开发和资源共享。
2. 加强预防措施:
a. 发布东盟成员国年度安全展望;
b. 东盟成员国自愿通报国家安全问题;和
c. 在现有机制的基础上发展东盟预警系统,以防止冲突的发生/升级。
3. 加强东盟地区论坛进程以支持东盟安全共同体:
a. 东盟秘书处内的 ARF 单位;
b. 加强ARF主席的作用;
c. 加强东盟在解决 CBM 和预防性外交四个重叠问题方面的作用(增强 ARF 主席的作用、年度安全展望、专家/知名人士名册、区域问题自愿简报);和
d. 将 ARF 推向预防性外交阶段及以后(实施预防性外交概念文件,建立预防性外交闭会期间支持小组)。
4. 加强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
a. 打击跨国犯罪和其他跨界问题,包括洗钱、非法移民、自然资源走私和非法贸易、贩运人口、毒品和前体以及传染病;
b. 促进东盟海上安全合作;
c. 加强执法合作;和
d. 推动在雾霾、污染、洪水等环境问题上的合作。
5. 根据《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规定,加强尊重成员国领土完整、主权和统一的努力:
a. 就国家不干涉其他邻国事务的义务加强合作,包括不对其他邻国的政治独立或领土完整使用军事、政治、经济或其他形式的胁迫;
b. 加强东盟成员国之间的合作,防止在其他东盟周边成员国组织、教唆、协助和参与恐怖活动;
c. 防止任何东盟成员国的领土被用作任何危害东盟邻国安全与稳定活动的基地;和
d. 加强合作,应对针对东盟邻国的颠覆和叛乱活动。
6. 加强合作应对分裂主义威胁和挑战。
四、解决冲突
1. 强化争端解决机制:
a. 优先采用东盟所有成员国的谈判协商、斡旋、和解调解等现有和平解决争端模式,或优先选择使用TAC高级理事会;和
b. 如果最高理事会有此要求,它可以临时设立一个专家咨询委员会(EAC)或一个知名人士小组(EPG),它们可以向高级理事会提供协助,就解决争端提供建议或咨询根据 TAC 高级理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
2. 开展维护和平稳定的区域合作:
a. 促进与联合国和相关区域组织的技术合作,以从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中受益;
b. 为维护和平与稳定的区域合作建立/指派国家协调中心;
c. 利用一些东盟成员国目前存在或正在计划建立的国家维和中心,建立维护和平与稳定的区域安排;和
d. 在现有东盟成员国维和中心之间建立网络,进行联合规划、培训和经验分享,以建立东盟维护和平与稳定的安排。
3. 制定配套措施:
a. 促进东盟卓越中心之间在和平、冲突管理和解决研究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和
b. 考虑建立东盟和平与和解研究所。
五、冲突后建设和平
1. 加强东盟人道主义援助:
a. 在冲突地区提供避风港;
b. 确保向冲突受害者提供基本服务或援助;
c. 难民/流离失所者的有序遣返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的重新安置;
d. 确保人道主义救援人员的安全;
e. 促进人道主义救济援助组织的作用;
f. 考虑建立东盟人道主义援助中心;和
g. 加强与联合国和其他组织/捐助国的合作。
2. 通过以下方式在受影响地区开展冲突后重建和恢复方面的合作:
a. 进行人力资源开发和能力建设;
b. 协助制度建设,促进全民参与;
c. 通过教育交流和课程改革减少社区间的紧张关系;和
d. 加强在和解和促进和平文化方面的合作。
3. 建立机制以调动必要资源以促进冲突后和平建设(例如稳定基金),包括通过与捐助国和国际机构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