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自由贸易区(FTA)谈判指导原则

自贸协定对各方都将是互惠互利的。考虑到这一目标,谈判将遵循以下原则:

  1. 自由贸易协定的范围应该是全面的,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
  2. 自由贸易协定的目标应该是通过逐步消除所有形式的商品、服务和投资贸易壁垒,促进两个地区之间更深层次的经济一体化;并通过贸易投资便利化和经济合作措施。
  3. FTA 应酌情 建立在成员在 WTO 中的承诺之上。
  4. 应适当考虑成员国参与贸易和投资全面自由化的不同发展水平和能力。因此,自由贸易协定应包括灵活性条款,包括特殊和差别待遇,特别是对新的东盟成员。
  5. 认识到两个地区成员国之间的不同发展水平,应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计划,使各方能够充分参与并从自由贸易协定中获得充分利益。
  6. FTA 旨在加强和改善双方贸易和投资关系的透明度。
  7. FTA 的模式和时间表,包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东盟六国和 CLMV 以及产品的不同时间表,应该在谈判的早期阶段就确定下来。
  8. FTA 将开放纳入现有 AFTA 和 CER 协议未涵盖的问题,由各方同意。
  9. FTA 的条款将接受定期审查。
  10. FTA 应符合 WTO 规定,包括 GATT 第 XXIV 条和 GATS 第 V 条。
  11. FTA 应酌情借鉴 ASEAN 和 CER 经济一体化协议的要素。此外,任何涉及东盟成员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自由贸易协定的要素都可以作为参考点。
  12. AFTA 和 CER 将继续作为不同的、有效的协议存在,东盟成员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也将如此。自由贸易协定中的任何条款都不会减损东盟成员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之间的双边和诸边自由贸易协定的条款和条件。

自贸协定将在10年内全面实施。谈判将于 2005 年初开始,并在两年内完成。

(东盟-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纪念峰会领导人联合声明的附件,万象,2004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