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反对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宣言

我们,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国王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东盟)成员国,

重申 1998 年的《河内宣言》和《河内行动计划》,其中承诺加强个人和集体努力,打击跨国犯罪,包括人口贩运;

表示 迫切需要采取全面的区域方法来预防和打击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

承认 导致人们迁移的社会、经济和其他因素也使他们容易遭受人口贩运;

认识 到这一共同关切的不道德和不人道行为导致需要加强立法、执法和司法应对措施,以确保对参与贩运人口的个人或联合活动的人员,特别是妇女和儿童采取威慑行动;

认识 到要成功打击贩卖人口,特别是贩卖妇女和儿童的祸害,需要东盟之间继续对话、交流信息和合作;

重申 东盟坚定不移地希望接受《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相关议定书背后的精神,因为它反映了联合国会员国对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承诺;

通过本宣言重申 对人类发展和安全以及提高东盟人民生活质量的承诺;

特此声明, 在各自国内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以下措施共同努力有效解决新出现的区域性问题,即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

  1. 建立区域联络网络,以防止和打击东盟地区的人口贩运,特别是妇女和儿童;
  2. 采取措施保护各自护照、官方旅行证件、身份证件和其他官方旅行证件的完整性,防止伪造;
  3. 定期交换意见,分享有关移民流动、趋势和模式的信息,加强边境管制和监测机制,并制定适用和必要的立法;
  4. 加强我们各自的移民和其他执法部门之间的合作;
  5. 区分贩运人口的受害者和肇事者,并确定此类受害者的原籍国和国籍,然后确保此类受害者得到人道待遇,并获得相应接收国/接受国认为适当的基本医疗和其他形式的援助, 包括迅速遣返各自的原籍国;
  6. 采取行动尊重和保障真正的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尊严和人权;
  7. 对从事人口贩运的个人和/或集团采取强制行动/措施,并应相互提供尽可能广泛的协助以惩罚此类活动;和
  8. 采取措施加强区域和国际合作,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

所有成员国重申其承诺,通过必要的适当工具并符合其各自国家法律和政策,尽最大努力实现本宣言的要素。

东盟成员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于 2004 年 11 月 29 日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万象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