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韩民国延长《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的文书

鉴于 1976 年 2 月 24 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签署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由 1987 年 12 月 15 日签署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修正案第一议定书》和《第二议定书》修正和 1998 年 7 月 25 日;

鉴于 经上述第二议定书第 1 条修正的上述条约第 18 条第 3 款规定,东南亚以外的国家可在东南亚所有国家即文莱达鲁萨兰国、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

鉴于 大韩民国外交和贸易部长在 2004 年 10 月 18 日的一封信中表达了大韩民国加入该条约的愿望;

因此,现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国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审议了上述信函,特此同意大韩民国加入该条约。

2004 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订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万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