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延期文书
鉴于 1976 年 2 月 24 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签署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由 1987 年 12 月 15 日签署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修正案第一议定书》和《第二议定书》修正和 1998 年 7 月 25 日;
鉴于 经上述第二议定书第 1 条修正的上述条约第 18 条第 3 款规定,东南亚以外的国家可在东南亚所有国家即文莱达鲁萨兰国、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
鉴于 澳大利亚政府在 2005 年 7 月 28 日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万象签署的《关于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的宣言》中宣布了加入该条约的意向;
因此,现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国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审议了上述声明,特此同意澳大利亚政府加入该条约。
2005 年 12 月 10 日订于马来西亚吉隆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