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间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 2005 年 12 月 13 日,吉隆坡

第一条 海关程序

双方认识到当局之间在海关事务上的合作是便利国际贸易的重要手段,应根据各自的国内法并符合各自的政策和程序:简化海关手续;

(b) 交流有关海关程序、执法和风险管理技术的最佳做法的信息,机密信息除外;

(c) 促进在应用信息技术和改进海关程序监测和检查系统方面的合作和经验交流;和

(d) 确保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公布并公开其海关法律法规,并在必要时在海关联络点之间交换海关程序。

第二条 贸易和投资促进

一、缔约双方应通过政府机构和/或其他机构合作促进贸易和投资活动。

二、此类合作应包括:

(a) 启动关于在韩国设立东盟-韩国中心的可行性研究;

(b) 组织贸易和投资促进活动,例如贸易和投资代表团、定期商业研讨会和论坛,以及通过电子链接共享数据库(电子商业配对);

(c) 通过专业培训计划和联合研讨会,传播法律实践知识和经验,并实施改善贸易和投资相关法律的项目,协助法律体系的发展,特别是新东盟成员国的法律体系发展。

第三条 中小企业

一、双方认识到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在维持各自国民经济活力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应合作促进中小企业之间的密切合作以及缔约方的有关机构。

二、此类合作应包括:

(a) 为双方的中小企业创造交流机会,以促进协作和/或分享最佳实践,例如在管理技能开发、技术转让、产品质量改进、供应链联系等领域、信息技术、融资渠道和技术援助;
(b) 促进韩国中小企业在东盟成员国的投资流动,反之亦然;

(c)鼓励其相关机构在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和计划方面进行讨论、合作和分享信息和经验。

第四条 人力资源管理和开发

缔约方认识到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和繁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知识和技能,应:

(a) 鼓励其学者、教师、学生、教育机构成员和其他从事科学工作的人员进行交流或教育活动;

(b)鼓励其相关机构讨论并合作提升其工人的能力和技能。

第五条 旅游

双方认识到旅游业将有助于增进双方之间的相互了解,并且旅游业是其经济的重要产业,应:

(a) 探索开展旅游业发展和促进联合研究的可能性,以增加入境游客各方,并考虑在东盟成员国和韩国的网站之间建立联系和网络;

(b) 鼓励双方旅游机构加强旅游培训和教育方面的合作,特别是东盟成员国导游的韩国语言和文化方面的合作,以确保为东盟成员国境内的韩国游客提供优质服务国家;

(c) 通过在缔约方领土内的旅游当局和专业旅游机构之间举办讲习班和研讨会,合作开展联合运动以促进缔约方领土内的旅游业;

(d) 合作促进双方领土内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e)交流

有关旅游业及相关部门的相关统计数据、政策和法律的信息。

第六条 科学技术

缔约双方认识到科学技术将有助于各自经济的中长期持续发展,应:

(a) 探索建立培训计划和交流科技信息;

(b) 考虑开展联合研发项目,特别是在纳米技术、材料技术、电子技术、空间技术、生物技术和技术管理等关键技术领域的高端科学领域,以及其他形式的科技合作;

(c) 鼓励其研究机构之间建立联系;(d)鼓励

互惠互利地联合使用研发设施和科学设备。

第七条 金融服务

双方应在金融服务领域开展合作,以期:

(a) 促进监管合作与发展,包括交流有关市场趋势的信息和经验;

(b) 促进金融市场和基础设施的发展,包括资本市场;

(c) 为人力资源和机构能力发展提供技术援助,并在风险管理领域交流经验;

(d) 协助减轻金融服务自由化的不利影响;(e)提供

发展资本市场的能力建设。

第八条 信息和通信技术

一、缔约双方认识到,在私营部门的带动下,信息和通信技术(以下简称“ICT”)以及与 ICT 相关服务的商业惯例在国内和国际上的快速发展国际背景下,应合作促进 ICT 和 ICT 相关服务的发展,以期为缔约方获得 ICT 使用的最大利益。

二、合作领域包括:

(a) 促进电子商务;

(b) 促进消费者、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使用 ICT 相关服务,包括新兴服务和下一代网络;

(c) 与信通技术有关的人力资源开发;

(d) 进行联合研发项目;(e)促进

反垃圾邮件工作。

三、合作形式可包括:

(a) 交流有关 ICT 政策的信息和专业知识,创建 ICT 相关服务,提供电子政务服务,内容开发,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

(b) 在网络基础设施、创意和多媒体产业以及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发展等领域开展技术合作;

(c) 鼓励和促进私营和/或公共企业在缔约方领土内对信息通信技术行业的投资;(d)为

信息通信技术相关项目的开发提供技术援助。

第九条 农业、渔业、畜牧业、种植业商品和林业

一、缔约方认识到在农业、渔业、畜牧业、种植业商品和林业,包括生态系统农林业和生态旅游领域仍有合作和技术合作的机会,应建立为双方的互利合作。

二、合作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a) 信息交流;

(b) 能力建设和人力资源开发;

(c) 联合研究与开发;

(d) 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技术援助。

三、合作形式应为:

(a) 促进与第 1 款所述领域相关的信息交流和经验分享,包括新技术;

(b) 促进联合研究项目;

(c) 交流专家;

(d) 提供包括收获后在内的技术援助;

(e) 举办研讨会、培训和讲习班;

(f) 鼓励对农场和相关生产中心进行考察访问;

(g) 加强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和专门知识;

(h) 在双方确定并共同商定的其他领域开展合作。

第十条 知识产权

一、双方认识到知识产权(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作为知识经济中经济竞争力的一个因素日益重要,应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

二、合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就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交流信息和分享经验;

(b) 在知识产权领域交流信息、分享经验并鼓励对各方人员进行培训;

(c)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专利合作条约》进行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但须成为缔约方的成员;

(d) 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教育和意识;

(e) 协助促进东盟成员国领土内包括专利和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数据库的增强和现代化;和

(f)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互利合作。

第十一条 环境产业

一、双方认识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柱,应探讨促进各自有关政府实体、行业、组织和研究机构之间更密切合作的方式;

二、为此,双方应在共同商定的基础上开展以下环境合作活动;

(a) 环境技术和政策方面的合作,例如压缩天然气技术和政策;

(b) 工业环境能力建设合作以及环境工业信息和经验交流;

(c) 环境人才交流与教育合作;

(d) 双方商定的其他形式的环境合作。

第十二条 广播

一、双方考虑到广播在数字经济中的重要性及其作为跨国文化交流渠道的作用,认识到广播技术的进步既是双方互惠互利的挑战,也是机遇。为此,东盟各成员国和韩国应根据可能的兴趣,在双边基础上发展和促进广播领域的合作活动。

二、根据双方关于广播行业的法律法规,合作领域应包括:

(a) 交换双方同意的统计信息、广播及相关行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b) 对新兴的广播技术进行联合研究和开发;

(c) 促进旨在教育和培训广播相关人员的交流;

(d) 鼓励相互交换适当的广播转播。

第十三条 施工技术

双方应酌情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

(a) 人力和施工开发;

(b) 施工技术;

(c) 国际项目合作;

(d) 基础设施建设设计。

第十四条 标准和合格评定以及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

一、双方认识到工业、农业和种植业商品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在促进贸易方面的重要作用,应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

(a) 就标准、技术法规交换意见和信息共同利益领域的合格评定程序;

(b) 按照共同商定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交流法律法规;

(c) 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交流专家和工作人员;

(d) 探索可能的相互承认安排和协议,以促进缔约方之间的贸易流动;

(e) 制定和实施关于标准、技术法规、计量学和合格评定的技术合作和能力建设方案,其中包括研讨会、培训和培训附件、人员交流和关于商定领域的监管对话;

(f) 在有关标准和合格评定的相关国际和区域论坛上加强缔约方之间的合作,并酌情促进使用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指南,作为制定国家技术法规的基础;

(g) 酌情在缔约方之间建立检测实验室和认证网络以及检测方案;

(h) 探索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制定工业标准方面的技术援助;

(i) 双方可能确定并共同商定的其他合作领域。

二、认识到卫生与植物检疫(以下简称“SPS”)措施对尽量减少其对农业、渔业、动物和食品以及种植园商品贸易的负面影响的重要性,缔约方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应合作:

(a) 交换有关 SPS 措施的信息;

(b) 就任何 SPS 事件的发生交换信息;

(c) 改进分配和包装系统;

(d) 将通过组织培训和专家交流等方式促进相关领域的人力资源开发;

(e) 开发和推广新技术;

(f) 双方可能确定并共同商定的其他合作领域。

第十五条 矿业

双方认识到矿业领域的合作将有助于经济发展,应:

(a) 探讨联合开发能源和矿产资源的可能性,合作改进能源勘探和开采技术;矿床、矿山废物处理和关闭矿山的恢复;

(b) 鼓励加强采矿部门的贸易和投资;

(c) 合作促进可持续管理和优化利用矿产资源方面的无害环境和对社会负责的矿产开发做法;

(d) 鼓励交流有关采矿政策和技术问题的信息;

(e) 促进和发展私营部门之间的商业联盟;

(f) 开展旨在发展和促进采矿业的培训、研讨会、讲习班和专家交流。

第十六条 能源

缔约方认识到其领土内的能源需求在未来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而扩大,应:

(a) 交流关于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信息;

(b) 合作开发和使用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例如但不限于压缩天然气技术和政策;

(c) 在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招商引资和节能新技术应用等方面开展合作;

(d) 鼓励专家交流;

(e) 促进和发展私营部门之间的商业联盟。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

缔约双方认识到自然资源的适当管理和有效利用将有助于各自经济的持续发展,应在以下方面进行合作:

(a) 开发和利用适当的数学模型来模拟和预测地下水的储存和运输,评估废物储存/处置和农工业活动对地下水质量造成的风险,以及建立地下水保护区;

(b) 改进能源和矿藏的勘探、开采和利用、矿山废物处理和已关闭矿山的复原技术;

(c) 投资促进活动;

(d) 水资源综合管理,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以及信息技术在该领域的应用。

第十八条 造船与海上运输

1. 认识到海运在贸易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双方应通过相关实体在造船和海运领域开展合作。

2. 此类合作活动应包括:

(a) 开展信息交流和经验分享;

(b)促进专家交流。

第十九条 电影

1. 认识到电影业作为促进双方理解和文化交流的手段的潜力以及该行业在各自经济中的快速发展,有关各方应通过其相关实体,努力根据各自的情况法律法规,促进在共同利益领域的合作。

2. 合作形式为:

(a) 电影专家交流;

(b) 信息交流;

(c)合作

举办和参加电影节。

2012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