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 12 月 9 日,关于东盟统一电气和电子设备 (EEE) 监管制度的协议,吉隆坡

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国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统称“东盟”,单称“成员国”);


注意到 1992 年东盟各国政府首脑宣布在该地区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并于 1998 年同意将其实施加速到 2002 年;


注意到 1992 年 1 月 28 日签署的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共同有效优惠关税(CEPT)计划协定和 1995 年 12 月 15 日签署的修正上述协定的议定书,其中规定合作补充和补充贸易自由化,其中包括统一标准、相互承认测试报告和产品认证;


铭记 东盟政府首脑于 2003 年 10 月 7 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第 9 届东盟首脑会议期间通过的《东盟协定 II》(巴厘岛协定 II)宣言,承诺东盟深化和扩大其内部经济一体化和联系,参与私营部门,以实现东盟经济共同体;


铭记 东盟经济共同体将成为东盟 2020 年愿景中概述的东盟经济一体化的最终目标,东盟经济共同体将使东盟成为一个单一的市场和生产基地,将该地区的多样性转化为机遇促进业务互补,使东盟成为全球供应链和世界经济中更有活力、更强大的部分;


重申 他们对世界贸易组织 (WTO)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TBT) 的承诺,该协定鼓励缔约方进行谈判,以缔结相互承认彼此合格评定和授权结果的协定,除其他外,消除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包括与技术法规有关的障碍;


回顾 东盟互认安排框架协议于 1998 年 12 月 16 日签署,东盟电气和电子设备部门互认安排于 2002 年 4 月 5 日签署,以促进消除贸易技术壁垒并加强东盟贸易;


考虑 到东盟优先部门一体化框架协议;2004 年 11 月 29 日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万象签署的东盟电子行业一体化协议和电子一体化路线图;


考虑 到东盟经济部长于 2005 年 9 月 28 日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万象批准的关于标准和一致性的东盟政策指南;


希望 制定一项协议,深化和扩大电气和电子领域的合作,为实现东盟经济共同体做出贡献。


已同意如下


第1条

目标


东盟统一电气和电子设备监管制度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目标是:


a) 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合作,确保受东盟电气和电子设备贸易影响的人类健康和财产安全以及环境保护;


b) 通过协调技术要求和注册,消除对电气和电子设备贸易的限制;和


c) 促进东盟与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集团)之间关于合格评定的相互承认协定的谈判。


第 2 条

的定义和范围

电气和电子设备 (EEE)


1. 本协议适用于成员国对电气和电子设备 (EEE) 采取监管行动的所有情况。


2. 就本协议而言,EEE 指旨在直接连接或插入低压电源或电池供电的所有新电气和电子设备,但不包括东盟涵盖的任何设备电信设备合格评定部门安排,不适用于医疗设备。


第 3 条

EEE文件


下列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i) 术语(附录 A)。


(ii) 东盟对 EEE 的基本要求(附录 B)。


(iii) 东盟电子电气设备统一合格评定程序(附录 C)。


(iv) 技术文件(附录 D)。


第 4 条

执行


A. 拥有现有 EEE 监管制度的成员国


1. 本协议要求拥有现有 EEE 监管制度的成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全面实施本协议,包括不迟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在第 3 条中列出的所有附录,包括:


a) 制定任何必要的法律和/或技术法规和行政规定;和


b) 开发任何必要的技术基础设施以实施本协议,包括有效的市场监督系统和/或相关的产品责任要求。


2. 成员国应通过东盟秘书处向电气和电子设备联合部门委员会(以下简称“JSC EEE”)提交构成其 EEE 监管制度的新法律和/或技术法规和行政规定的文本草案JSC EEE 在新法律和/或技术法规和行政规定生效前 6(六)个月内提出意见。成员国还应在新法律和/或技术法规和行政规定的公布与生效之间留出至少 6(六)个月的时间间隔,以便出口成员国的生产商有时间调整其产品或方法生产的新要求。


B. 没有 EEE 监管制度的成员国


3. 本协议不强制没有 EEE 监管制度的成员国制定一个。


4. 如果成员国决定制定 EEE 监管制度,则应遵守本协议,包括第 3 条中列出的所有附录。在这种情况下,应通过东盟秘书处向 JSC EEE 提交 EEE 的文本草案构成其 EEE 监管制度的法律、技术法规和行政规定,供 JSC EEE 在新监管制度生效前 6(六)个月内提出意见。成员国还应在新监管制度公布和生效之间留出至少 6(六)个月的时间间隔,以便出口成员国的生产商有时间调整其产品或生产方法以适应新法规要求。


第 5 条

与实施有关的其他事项


1. 成员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只有符合附录 B(东盟基本要求)并已在相关监管机构注册并在需要时带有相关合格标志和/或注册标志的 EEE 才可获准投放到东盟监管市场。


2. 负责将 EEE 投放市场的供应商应确保其产品符合附录 B(东盟基本要求),已在成员国的相关监管机构注册,并在需要时贴上相关的合格标志和/或注册标记。


3. 引入 ASEAN 合格标志时,可以将其贴在 EEE 上,以证明它符合附录 B(ASEAN 基本要求)。


第六条

遵守基本要求


1. 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 EEE 必须符合附录 B(东盟基本要求)。成员国应规定,不遵守附录 B 等同于不遵守相关成员国的法律和/或技术法规和行政规定。


2. JSC EEE 应确定并就用于证明 EEE 符合附录 B(ASEAN 基本要求)中规定的 ASEAN 基本要求的相关国际标准清单达成共识。在没有国际标准的情况下,应依次使用相关的区域或国家标准。如有必要,JSC EEE 可以用共同商定的统一监管要求补充所列标准。如果东盟成员国正在使用不同版本的国际标准,或者一个特定的 EEE 可以应用多个标准,JSC EEE 可能会考虑为此类 EEE 列出多个标准。东盟秘书处应维护相关标准和统一监管要求的清单。


3. 为了相互接受测试报告和/或认证以促进东盟内部贸易,JSC EE MRA(将由 JSC EEE 取代,如第 12 条所述)列出的合格评定机构(CAB)(本协议的 4) 条)应证明 EEE 符合上述第 2 段中列出的标准和协调监管要求。


第 7 条

注册程序


参与成员国的监管机构应在供应商提交符合性证书 (CoC) 并遵守行政要求(如适用)后,不迟于五个工作日或七个日历日(以较长者为准)完成注册,以便一旦受监管的 EEE 符合附录 B(东盟基本要求),以避免不必要的负担。


第八条

技术文件


1. 负责将 EEE 投放市场的供应商应根据附录 D 提供并保存相关成员国监管机构可随时访问的技术文件。


2.供应商应保留该EEE技术文件不少于最后一个EEE离开生产线后10年。


3. 每个成员国的 Listed CABs 还应保存受监管的 EEE 的技术文件,这些文件由他们根据附录 B(ASEAN 基本要求)进行测试和认证,保存时间在证书到期日后不少于 6 年。合规性 (CoC)。


第九条

监管机构的权利


1.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成员国的监管机构在确定注册的 EEE 可能对人类健康、安全、环境和财产构成危害或无法满足要求时在其领土内立即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本协议的要求。


2. 有关成员国的监管机构应立即将任何此类措施通知其他成员国和东盟秘书处的相关监管机构,并说明其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做出决定的原因:

a) 未能满足附录 B(东盟基本要求);


b) 所列标准的不正确应用;


c) 所列标准的缺点;和


d) 发生涉及已注册 EEE 的事故。


第 10 条

其他合作领域


成员国应加强和加强现有的EEE合作努力,并在现有合作安排未涵盖的领域开展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


a) 建立或改进 EEE 相关的基础设施;和


b) 鼓励和促进以下方面的合作:


(i) EEE 的标志和产品注册;


(ii) EEE 的测试和认证以及 CAB 的认可和指定;和


(iii) 适当共享 EEE 的安全警报。


第 11 条

争端解决


成员国之间就本协定及其附件的解释或实施发生的任何争端,应通过有争议的成员国之间的协商友好解决。如果有争议的成员国同意,JSC EEE 可以酌情协助此类磋商。如果争端无法解决,则应根据2004年11月29日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万象签署的《关于加强东盟争端解决机制的议定书》解决。


第十二条

制度安排


1. JSC EEE 应负责本协议的有效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协调、审查和监督本协议(包括其附录)的实施。


2. JSC EEE 在履行其职能时,只能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做出决定并采用自己的规则和程序。


3. JSC EEE 可以建立或咨询任何一个或多个机构,以便就 EEE 领域的任何科学或技术性质的问题征求意见。


4. JSC EEE 还将接管 JSC EE MRA 根据本协议和东盟电子电气设备部门互认安排在测试实验室和/或认证机构的上市、暂停、移除和验证方面的作用.


5. 东盟标准与质量咨询委员会(ACCSQ)和东盟秘书处应支持 JSC EEE 协调和监督本协议及其附件的实施,并协助 JSC EEE 处理所有相关事宜。


第 13 条

最后条款


1. 本协定自所有签署国政府向东盟秘书长交存批准书或接受书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的条款可以通过所有成员国的书面协议进行修改。所有修正案均应在此类协议签署之日生效。


3. 本协定应交存东盟秘书长,并由其立即向每个成员国提供经核证的副本。


兹证明,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签署本关于东盟统一电子电气设备监管制度的协议。


2005 年 12 月 9 日在马来西亚吉隆坡订立 ,英文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