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东盟宪章的吉隆坡宣言,2005 年 12 月 12 日,吉隆坡

我们,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东盟成员国,在吉隆坡举行的第 11 届东盟峰会上;


意识到 东盟的统一性和多样性以及将其人民联系在一起的现有历史、地理和文化纽带;


承认 1967 年的东盟宣言(曼谷宣言)是东盟的创始文件,它代表了东南亚国家在友谊与合作中团结在一起的集体意愿,并通过共同努力和牺牲,为他们的人民和子孙后代提供保障和平、自由和繁荣的祝福;


承认 多年来东盟的愿景、战略和倡议为维护该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认识 到相互尊重东盟成员国的独立、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民族认同,为东盟共同体的稳步发展创造了积极的环境,以迎接未来的挑战;


渴望 实现《东盟第二协定宣言》(巴厘岛第二协定)及其行动计划和路线图所设想的东盟共同体,以及《东盟 2020 年愿景》,该愿景将东盟设想为东南亚国家的联合体,外向型,生活在和平、稳定和繁荣,在充满活力的发展和充满关爱的社会社区中以伙伴关系结合在一起;


认识 到全球和区域经济和政治环境已经发生变化,并且正在不断变化,因此要求东盟及其共同体建设努力发展并适应这些变化和挑战;


认识到 拥有能够应对实现东盟共同体挑战的适当东盟体制框架的重要性;


深信 东盟宪章有必要作为未来几年东盟的坚实基础,并促进社区建设以实现东盟共同体及更远的未来;


特此声明


第一,我们致力于建立东盟宪章。

 


第二,《东盟宪章》将作为东盟的法律和制度框架,支持实现其目标和目的。


第三,《东盟宪章》将编纂所有东盟规范、规则和价值观,并重申在《东盟宪章》制定之前签署的东盟协议和通过的其他文书将继续适用,并在适当情况下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东盟宪章将重申东盟里程碑式协议中包含的原则、目标和理想,特别是东盟宣言(1967 年)、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1976 年)、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 1995 年)、《东盟 2020 年愿景》(1997 年)和《东盟协和宣言》(2003 年)以及根据《联合国宪章》和既定国际法促进和保护东盟共同体利益以及国家间关系的原则国家间关系和东盟各成员国的国家利益。其中包括:
 

  • 为所有东盟成员国的利益促进社区利益;
  • 保持东盟第一动力;
  • 缩小成员国之间的发展差距;
  • 坚持各种东盟文件中包含的一套共同的社会文化和政治共同体价值观和共同规范;
  • 继续培育关爱社会的社区,促进共同的区域认同;
  • 有效实施并遵守东盟协定;
  • 促进民主、人权和义务、透明度和善治以及加强民主机构;
  • 确保地区国家在公正、民主、和谐的环境中相互和平相处,并与世界和平共处;
  • 在平等、相互尊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决策;
  • 承诺加强东盟的竞争力,深化和扩大东盟内部经济一体化以及与世界经济的联系;
  • 促进区域团结与合作;
  • 相互尊重各国的独立、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民族认同;
  • 放弃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避免军备竞赛;
  • 放弃使用武力和威胁使用武力;不侵略和完全依靠和平手段解决分歧或争端;
  • 加强东盟与其朋友和伙伴之间的互惠关系;
  • 在东盟对外关系和合作活动中坚持不歧视任何东盟成员国;
  • 遵守有关国家间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和
  • 每个国家都有权在不受外部干涉、颠覆或胁迫的情况下领导其国家存在,并且不干涉彼此的内政。


第五,《东盟宪章》将赋予东盟法律人格,并确定东盟主要机构的职能、发展职权范围以及它们在东盟整体结构中的相互关系。


并特此同意


建立 一个知名人士小组(EPG),由来自东盟成员国的杰出人士和受人尊敬的公民组成,其任务是审查与巴厘岛所设想的东盟共同体相关的东盟宪章的方向和性质并提供实用建议Concord II 及以后,考虑但不限于本宣言中包含的原则、价值观和目标。


 在我们随后的会议上考虑他们的建议


责成 我们的部长们在必要时成立一个高级别工作组,根据《关于建立东盟宪章的吉隆坡宣言》和 EPG 的建议起草东盟宪章。


 2005 年十二月十二日于马来西亚吉隆坡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