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优先部门部门一体化(修正案)议定书

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政府,泰国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统称为“东盟”或“成员国”或单独称为“成员国”);

回顾 2004 年 11 月 29 日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万象签署的《东盟优先领域一体化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和在菲律宾宿务签署的《东盟优先领域一体化框架(修正案)协议》 , 2006年12月8日(以下简称《框架(修订)协议》);

重申 承诺执行全面整合 11 个优先部门的既定路线图,即农产品、航空旅行、汽车、电子东盟、电子、渔业、医疗保健、橡胶制品、纺织品和服装,旅游和木制品;

重申 东盟承诺履行东盟部门一体化议定书和附件产生的商定义务,并采取适当措施,通过路线图第 1 条提及的措施,逐步、迅速和系统地整合 11 个优先部门框架协议;

考虑到 有必要修订东盟部门一体化议定书的路线图和 11 个优先部门的附件,以反映每个路线图的变化、进展和发展;

希望 根据东盟部门一体化协议中为所有 11 个优先部门提供的最终条款以书面形式反映各种修改,

已同意如下:

第1条

2004 年 11 月 29 日缔结的关于 11 个优先部门的东盟部门一体化议定书应通过用本议定书所附的附录和附件取代每个协议所附的附录和附件加以修正。

第二条

本议定书应交由东盟秘书长保存,秘书长应立即向每个东盟成员国提供经核证的副本。

第三条

  1. 本议定书应在其签署之日起 90(九十)天后生效。尽管规定了生效日期,但成员国承诺根据作为附录附于东盟部门议定书的路线图中指明的时间表履行本议定书生效日期之前产生的义务。
  2. 成员国承诺完成其内部批准程序以使本议定书生效。
  3. 各成员国在完成批准本议定书的内部程序后,应书面通知东盟秘书处。

兹证明,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签署本东盟优先部门整合(修正案)议定书。

2006 年 12 月 8 日在菲律宾宿雾订立 ,单本,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