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保护和促进移徙工人权利宣言
我们,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东盟)成员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出席2007年1月13日在菲律宾宿雾举行的第12届东盟峰会;
回顾 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第 9 届东盟首脑会议通过的《东盟第二协定宣言》,其中规定建立基于三大支柱的东盟共同体:东盟安全共同体、东盟经济共同体和东盟社会文化共同体;
还回顾 1948 年 12 月 10 日大会第 217(A)(III) 号决议通过和宣布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及所有东盟成员国已加入的其他适当的国际文书,以保障人类个人的权利和基本自由,例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
进一步回顾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万象举行的第十届东盟峰会通过的万象行动计划,其中规定,除其他外,促进人权和义务,以实现一个开放、充满活力和有弹性的东盟共同体;
确认 我们共同的责任,通过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加强其文化认同以实现以人为本的东盟,通过保护和促进权利等措施,实现安全和繁荣的东盟共同体的共同愿景移民工人;
认识到 移民工人对东盟接收国和派遣国社会和经济的贡献;
进一步认识到 各国在决定本国与移民工人有关的移民政策方面的主权,包括决定移民工人进入其领土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可以留下;
承认 接收国和派出国对移民工人的合理关切,以及对移民工人采取适当和全面的移民政策的必要性;
还承认 有必要在发生此类案件时处理针对移民工人的虐待和暴力案件;
重申 东盟应作为一个致力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福祉的有凝聚力和关怀的社会取得进一步进步,特别是那些处于弱势和处境不利阶层的人;
特此声明如下:
一般原则
接受国和派遣国均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自由、公平和稳定的氛围中促进移民工人的全部潜力和尊严,从而加强东盟共同体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支柱各东盟成员国;
接受国和派出国应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密切合作,解决非因自身过错而后来成为无证件的移徙工人案件;
接受国和派出国应在不损害接受国法律、法规和政策适用的情况下,考虑到已同居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权利和尊严;和
本宣言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暗示无证移徙工人的地位合法化。
接受国的义务
根据接受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国将:
加大力度保护农民工的基本人权、促进福利和维护人格尊严;
努力实现接收国与移民工人之间的和谐与宽容;
通过信息、培训和教育、诉诸司法和社会福利服务,并根据接受国的立法,促进获得资源和补救措施,前提是它们满足上述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国家、双边协定和多边条约;
促进公平和适当的就业保护、工资支付以及移民工人充分获得体面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为可能成为歧视、虐待、剥削和暴力受害者的移民工人提供充分利用接收国法律和司法系统的机会;和
根据接受国的法律法规和《维也纳公约》,在移徙工人被捕或被监禁或拘留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被拘留时,为原籍国领事或外交当局行使领事职能提供便利关于领事关系。
派遣国的义务
根据派遣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派遣国将:
加强与促进和保护农民工权利有关的措施;
确保其公民获得就业和生计机会,作为工人迁移的可持续替代方案;
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促进工人移民的各个方面,包括招聘、海外部署准备和在国外保护移民工人以及遣返和重新融入原籍国;和
建立和促进规范农民工招聘的法律实践,并采取机制通过合法有效的合同、招聘机构和雇主的监管和认证以及疏忽/非法机构的黑名单来消除招聘不当行为。
东盟的承诺
为保护和促进农民工的权利,东盟成员国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促进移徙工人体面、人道、生产性、有尊严和有报酬的就业;
为移徙工人在其原籍国制定和实施人力资源开发方案和重返社会方案;
采取具体措施防止或遏制走私和贩运人口活动,其中包括对参与这些活动的人实行更严厉的惩罚;
促进与移徙工人有关的数据共享,以加强派出国和接收国有关移徙工人的政策和方案;
通过分享信息、最佳实践以及东盟成员国在保护和促进移民工人权利和福利方面遇到的机遇和挑战,促进能力建设;
东盟有关成员国驻外使领馆在能力和资源基础上,根据双边磋商和安排,根据需要,根据需要,向在东盟以外陷入冲突或危机局势的东盟成员国移民工人提供援助;
鼓励国际组织、东盟对话伙伴和其他国家尊重原则,为实施本宣言所载措施提供支持和协助;和
责成东盟相关机构落实宣言并制定东盟保护和促进移民工人权利的文书,符合东盟关爱和共享共同体的愿景,并指示东盟秘书长提交每年通过东盟部长级会议向首脑会议报告落实宣言的进展情况。
2007 年 1 月 13 日订于 菲律宾宿雾,原件一份,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