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西共和国关于交存《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加入书的声明

关于交存法兰西共和国《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加入书的声明,2007 年 1 月 13 日,菲律宾宿务

考虑 到 1976 年 2 月 24 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签署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经 12 月 15 日签署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修正案第一议定书》和《第二议定书》修正分别于1987年和1998年7月25日;

考虑 到经上述第二议定书第 1 条修正的上述条约第 18 条第 3 款规定,东南亚以外的国家也可在东南亚所有国家即文莱达鲁萨兰国同意的情况下加入该条约,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

考虑 到东南亚所有国家都同意法兰西共和国加入该条约;

因此,考虑到经议定书修正的上述条约,法兰西共和国根据其内部程序于 2006 年 7 月 20 日签署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的加入书;

因此,法兰西共和国在加入上述经议定书修正的条约后,交存了其加入书,并忆及它将忠实地履行和执行其中所载的规定。

本 关于交存法兰西共和国《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加入书的声明由法兰西共和国欧洲事务部长级代表签署。

2007 年 1 月 13 日,订于菲律宾宿务。

凯瑟琳科隆娜

法兰西共和国欧洲事务公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