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东盟+3合作基础上开展东亚合作的第二次联合声明
新加坡,2007 年 11 月 20 日
一、简介
- 2007 年 11 月 20 日,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成员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及大韩民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齐聚新加坡,庆祝成立 10 周年东盟加三合作。
- 我们注意到,国际环境瞬息万变,全球化进程既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我们一致认为,在共同的利益、愿望和对和平、稳定、合作与繁荣的承诺的推动下,一个有弹性、开放、创新和竞争的东亚的前景是光明的。
- 在此背景下,我们强调致力于根据《联合国宪章》、《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TAC)的原则和宗旨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处理我们的相互关系。
- 我们回顾了过去十年取得的成就,巩固了现有合作,为东盟+3合作指明了未来方向,将继续支持东盟一体化,实现东盟共同体,同时为建设东盟贡献力量将东亚共同体作为长期目标。
二。回顾十年的增长和扩张(1997-2007)
- 我们回顾了1999年东亚合作联合声明、2001年东亚愿景小组报告、2002年东亚研究小组报告、2005年10+3峰会吉隆坡宣言等所有相关文件。经东盟加三合作签署、通过、注意和发布。
- 我们满意地注意到,10+3合作取得重大进展,10年来合作领域不断拓宽和深化,合作领域达到20个。我们还认识到部门机构、东亚研究小组和东盟秘书处的东盟加三小组为取得这一进展做出的重要贡献。
- 我们回顾说,东盟加三进程是在 1997-1998 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开始的。我们感到高兴的是,10+3进程为东盟10+3国家带来了互利共赢和更紧密的联系。
三、展望整合更紧密的十年(2007-2017)
A. 确定东盟+3合作在新兴区域架构中的目标和作用
- 我们重申,东盟+3进程将继续作为实现以东盟为推动力的东亚共同体建设长期目标的主要工具。
- 我们赞赏东盟-中国、东盟-日本和东盟-韩国进程为东盟+3框架内整体合作作出的重要贡献。我们认可并欢迎10+3国家在支持东盟建设东盟共同体的目标方面的持续承诺和贡献。
- 我们认可并支持10+3进程与东亚峰会、东盟地区论坛、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等地区论坛相互促进、互补作用,推动东亚共同体建设。
- 我们重申,东亚一体化是一个开放、透明、包容和前瞻性的互利进程,支持国际共同价值观,以实现该地区的和平、稳定、民主与繁荣。以东亚及其他地区持久和平与共同繁荣的愿景为指导,我们将以新的经济流动、不断发展的战略互动和继续让所有感兴趣的国家和组织参与的信念为指导,以实现一个能够适应变化和新的活力。
- 我们重申支持东盟到2015年在安全、经济和社会文化支柱方面建设开放、充满活力和韧性的东盟共同体的目标,并缩小东盟成员国内部的发展差距。我们欢迎《东盟宪章》的签署,并一致认为,一个团结而有韧性的东盟对于确保地区稳定与繁荣至关重要。
B. 合理化和加强东盟加三合作
我们一致认为,东盟+3未来的合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
- 在 政治和安全合作方面,我们将通过人力资源开发、定期安全对话和交流以及其他能力建设措施扩大和加强对话与合作,确保我们国家彼此和世界和平共处在公正、民主、和谐的环境中。
- 在 经济和金融合作中,我们同意通过促进经济自由化、经济一体化、透明度和和符合世贸组织协定的自由贸易、进行结构性改革、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转让和升级、保护知识产权、提高研究和决策能力、使清迈倡议多边化以及加强亚洲债券市场倡议。
- 能源 、环境、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合作,我们重申需要采取有效的方法来解决气候变化、能源安全和环境等相互关联的问题。在能源安全方面,我们将重点关注提高能源效率、促进能源供应多元化、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可持续发展合作方面,我们将特别重视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以及环境保护与经济持续增长和社会发展的相容性。我们重申致力于实现长期稳定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的共同目标,将其稳定在防止对气候系统造成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并同意积极参与制定有效、全面、
- 在 社会文化和发展合作方面,我们同意加大东亚消除贫困和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力度,通过支持《万象行动计划》和《东盟一体化倡议》缩小发展差距,支持次区域发展倡议,加强文化合作,教育合作,加深相互了解,培养东亚认同感和意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解决性别、儿童、预防传染病和减少自然灾害风险等社会问题,鼓励与非政府组织进行政策磋商和协调,以促进公民参与和国家与民间社会在解决社会问题方面的伙伴关系。
- 在 机构支持和与更广泛合作框架的关系方面,我们同意进一步扩大合作,将资源重新集中在合作领域,以充分利用东盟+3合作带来的优势。为此,我们将设立10+3合作基金,同意加强东盟秘书处10+3单位,通过合理化和追求协同增效加强合作项目。我们还同意与在地区和全球框架下开展的合作促进东亚区域合作。
四、关闭
本联合声明的目的将通过实施所附工作计划中指出的具体优先活动和旗舰项目来实现。相关部门机构应实施工作计划并将其纳入各自的计划和行动计划。工作计划的实施进展将由东盟加三总干事监督,并向年度东盟加三部长级会议和东盟加三峰会报告。工作计划将接受中期审查,并可能会进行修订,以便更有效地实现本联合声明的目的。
2007 年 11 月 20 日在新加坡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