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王国加入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的服务贸易协定议定书

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越南,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和大韩民国,

回顾 2007 年 11 月 20 日签署的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的服务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服务贸易”;

回顾 只有在代表她的相关签名被附加后,泰王国才会被纳入服务贸易协定;

认识 到泰王国可以在其议会程序完成后的晚些时候签署《服务贸易协定》的协议;和

注意到 2008 年 4 月 11 日在大韩民国釜山举行的第 22 届东盟-韩国贸易谈判委员会 (AK-TNC) 会议的决定摘要,2008 年 4 月 11 日第 21 次 AK-TNC 会议的决定摘要2008 年 1 月在菲律宾碧瑶市,以及 2008 年 3 月 13 日在柬埔寨暹粒市举行的关于泰王国加入服务贸易协定的第 9 次 SEOM-ROK 磋商记录摘要,

达成协议 如下:

第1条

  1. 泰王国加入服务贸易协定并受其约束,包括其附件和构成该协定不可分割部分的谅解书,并在生效日期之前予以纠正、修正或以其他方式修改本议定书。
  2. 泰王国对本议定书的签署应被视为泰王国对服务贸易协定和谅解书的签署,后者构成该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议定书,包括泰王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应成为服务贸易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如果《服务贸易协定》(包括构成该协定不可分割部分的附件和谅解书)与本议定书(包括泰王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前者优先于后者与泰王国有关,但以下情况除外:

(a) 泰王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和

(b) 本议定书第 6 条。

第四条

对于东盟成员国,本议定书应交由东盟秘书长保存,秘书长应立即向每个东盟成员国提供经核证的副本。

第五条

与本议定书的解释、实施或适用有关的任何争端应通过东南联盟成员国政府间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协议规定的程序和机制解决亚洲国家和大韩民国。

第六条

  1. 根据第 2 款,本议定书应自泰王国书面通知所有其他缔约方其内部程序已完成之日起对所有缔约方生效。
  2. 如果一方在本议定书签署之日起一(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其他缔约方它需要完成其内部程序,则本议定书应自该日期起对该缔约方生效完成其内部程序的通知。

兹证明,经正式授权的下列签署人已签署本议定书,以证明泰王国根据《泰国联盟成员国政府间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加入《服务贸易协定》东南亚国家和大韩民国。

于 2009 年 2 月 27 日在泰国碧武里府七岩市通过 ,一式两份,英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