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海上遇险人员和船只搜救合作宣言

我们,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以下简称“东盟”)成员国外长,即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在越南河内举行的第 17 届东盟峰会上;

重申我们致力于支持建立以《东盟宪章》所载宗旨和原则为指导的东盟共同体;

还重申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蓝图,其中除其他外,呼吁促进在海上遇险人员和船只搜救方面的合作;

回顾东盟成员国外长关于东盟驻第三国使团向处于危机中的东盟成员国国民提供援助的声明;

注意到包括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在内的相关多边文书所载的与搜索和救援行动有关的原则;

认识到有必要通过相互帮助向海上遇险人员和船只提供援助来加强东盟成员国之间的合作;

特此声明:

  1. 鼓励东盟成员国指定有关当局作为救援协调中心(RCC)或类似机构,与其他东盟成员国的相应当局合作,确保及时向海上遇险人员和船只提供援助;
  2. 鼓励 RCC 或类似机构在这些 RCC 或机构之间建立直接通信渠道以及其他通信协议/方式,以共享最新信息并协助搜救行动;
  3. 敦促东盟成员国根据 RCC 或东盟成员国类似机构的要求,通过在海上行动能力允许的范围内提供适当的搜索和救援设施,迅速提供支持。如果遇险发生在提出请求的成员国的领海或群岛水域(视情况而定),则须征得该国的同意;
  4. 鼓励通过东盟代表团向在并非所有东盟成员国都设有外交代表处的第三国遇险的东盟成员国船只和人员提供并促进可能的援助;
  5. 鼓励东盟成员国RCC或类似机构加强东盟成员国海上搜救能力建设合作;
  6. 促进东盟与对话伙伴和相关海事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以加强东盟援助海上遇险人员和船只的能力;
  7. 加强并在必要时制定协调一致的区域方法,制定或升级区域政策、运作机制、计划和通信系统,以准备并确保快速有效地应对遇险情况;和
  8. 责成东盟秘书处编制一份所有 RCC
    或类似机构的名录,以分发给所有东盟成员国。本宣言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或阻止东盟成员国根据国际法行使其权利和管辖权。通过于2001
    年十月二十七日,越南河内。

资料来源: http ://asean2010.vn/asean_en/news/48/2DA9B0/ASEAN-Declaration-on-Cooperation-in-Search-and-Rescue-of-Persons-and-Vessels-in-Distress-at-S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