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框架

我们,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东盟”)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即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中华人民共和国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第 19 届东盟峰会上;

重申 我们对《东盟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的承诺;

认识到 与伙伴国家建立健全、更有活力和可持续的经济关系对我国人民的好处;

以《东盟宪章》为指导, “在开放、透明和包容的区域架构中,保持东盟的中心地位和积极主动的作用,作为其与外部伙伴关系和合作的主要推动力”(第 1 条第 15 款);

特此做:

欢迎 与伙伴合作,在互利、透明和最佳实践的基础上加强经济一体化与合作;

认识 到参与的一个基本要素是确保所有东盟成员国及其人民都有机会充分参与经济一体化与合作并从中受益;

决心 建立一个由东盟主导的进程,制定原则,东盟将根据这些原则与感兴趣的东盟自由贸易区合作伙伴建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并随后与其他外部经济伙伴合作;

确定 这些原则应该为所有合作伙伴建立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并反映参与各个方面的最佳实践和标准;

同意 与东盟自由贸易区伙伴和其他对外经济伙伴建立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这些协议应以本框架概述的一般原则和东盟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以及可能商定的与贸易和投资相关的其他领域确定的具体原则为指导。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总则

覆盖范围

目的是达成全面互利的经济伙伴关系协议。该协议将涉及更广泛和更深入的参与,并对现有的东盟自由贸易协定/ CEP 与对话伙伴进行重大改进。该协议还将为解决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提供基础。

过程

该协议可以按顺序或单一承诺或通过任何其他商定的方式完成。

开放加入

该协议应有一个开放加入条款,使任何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伙伴以及任何其他外部经济伙伴在一开始就没有准备好参与。

透明度

签署的协议将公之于众,以确保利益相关者了解并利用经济一体化与合作。

经济技术合作

经济和技术合作将成为支持东盟成员国并最大限度地从协议实施中获益的协议的组成部分。

促进

该协议应包括促进贸易和投资的实际措施和合作努力,包括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承认监管和行政要求和程序可能构成贸易和投资的重大壁垒。

经济一体化

该协议将有助于东盟经济一体化、经济公平发展以及加强东盟成员国之间以及东盟与其伙伴之间的经济合作。

特殊和差别待遇

该协议应为东盟成员国,特别是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和越南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

与世贸组织的一致性

该协议应与世贸组织协议相一致。

定期审查

该协议应定期审查,以确保有效和有益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