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作打击恐怖主义的联合声明,第 14 届东盟-欧盟部长级会议,布鲁塞尔

  1. 我们欧洲联盟(欧盟)和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的外交部长在 2003 年 1 月 27 日至 28 日于布鲁塞尔举行的会议上重申我们致力于打击对稳定构成严重威胁的恐怖主义、我们地区内外的和平与安全。
  2. 我们强调联合国在反恐斗争中的主导作用,重申坚定致力于普遍执行所有联合国反恐决议和公约,继续全力支持联合国反恐委员会和其他机构的工作联合国相关机构。我们承认,必须根据国际义务、《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的一般准则,包括尊重人权和人道主义法,打击恐怖主义。
  3. 我们反对任何将恐怖主义与任何宗教、种族或国籍联系起来的企图,并强调在 2001 年 9 月 11 日的袭击事件之后以及在世界其他地区,需要加强对话并促进不同文化和文化之间的相互理解文明比以往任何时候都伟大。
  4. 我们承认,恐怖主义,包括它与跨国有组织犯罪的联系,如洗钱、贩运军火、生产和贩运非法药物,以及非法转移核、化学、生物和其他可能致命的武器材料构成了一系列复杂的新安全挑战的一部分,必须在所有方面和所有论坛,包括东盟地区论坛 (ARF) 紧急解决这些挑战。
  5. 恐怖主义的跨境性质要求国际社会作出反应。打击恐怖主义需要国际社会根据我们各自的国内法采取包括政治、经济、外交、军事和法律手段在内的综合方法,适当考虑恐怖主义的根源,而不承认这些是恐怖主义和/或犯罪活动。我们决心进一步发展欧盟-东盟区域合作。此外,我们注意到在执行 2002 年 9 月亚欧会议哥本哈根反恐合作计划中商定的一系列活动方面取得的进展,并同意在这一进程中采取进一步的紧急步骤,以期全面执行这些措施.
  6. 我们决心加强打击恐怖主义的合作,尤其是在以下领域:

    • 普遍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所有与恐怖主义有关的现有决议,特别是第 1373(2001)、1377(2001)和 1390(2002)号决议;
    • 普遍执行所有现有的联合国反恐公约和议定书,并鼓励各国遵守这些公约和议定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特别是防止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
    • 早日缔结和通过《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和《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议定书早日生效。
    • 交流关于反恐措施的信息,包括关于制定更有效的反恐政策以及法律、监管和行政框架的信息。
    • 加强欧盟和东盟成员国执法机构之间以及欧洲刑警组织和东盟警察组织之间的联系,以促进打击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方面的务实合作。
    • 合作建设能力,协助东盟成员国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 1373 号决议,并应对恐怖活动的影响。
  7. 在这方面,我们欢迎最近在马来西亚吉隆坡设立东南亚区域反恐中心。
  8. 我们同意在下一次欧盟-东盟部长级会议上根据联合报告评估我们在这一领域取得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