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延期文书》适用于印度
鉴于 1976 年 2 月 24 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签署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由 1987 年 12 月 15 日签署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修正案第一议定书》和《第二议定书》修正和 1998 年 7 月 25 日;
鉴于经上述第二议定书第 1 条修正的上述条约第 18 条第 3 款规定,东南亚以外的国家可在东南亚所有国家即文莱达鲁萨兰国、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
鉴于印度共和国政府在 2003 年 7 月 17 日的一封信中表示希望加入该条约;
因此,现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国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审议了上述信函,特此同意印度共和国政府加入该条约。
2003 年十月初八,印度尼西亚巴厘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