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雾霾协议生效
东盟秘书处,雅加达,9 月 26 日——东盟跨界雾霾污染协定将于 2003 年 11 月 25 日生效。继泰国政府于 9 月 26 日向东盟秘书长交存第六份批准书之后, 2003. 该协定规定在第六份批准书交存六十天后生效。文莱达鲁萨兰国、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和越南早些时候交存了它们的批准书/核准书。
该协定于 2002 年 6 月 10 日在吉隆坡举行的土地和森林火灾灾害世界会议和展览期间由东盟十个成员国签署,是世界上第一个此类区域性安排,将一组毗连的国家联合起来解决跨境问题土地和森林火灾造成的雾霾污染。该协定包含有关监测、评估和预防、技术合作和科学研究、协调机制、通信线路以及简化的救灾海关和移民程序的条款。该协议规定建立一个东盟跨界雾霾污染控制协调中心,以开展该协议要求的各种活动。
协定各方应合作制定和实施预防和监测跨界雾霾污染的措施,通过开发预警系统控制火源,交流信息和技术,并提供相互协助。该协定还要求缔约方在跨界雾霾污染源自其领土内时,迅速响应受此类跨界雾霾污染影响的一个或多个国家寻求的相关信息的请求。双方需要采取法律、行政和/或其他措施来履行其在协议项下的义务。
自2002年6月协定签署以来,东盟各国环境部长一再表示将致力于确保协定早日生效。该协定的迅速通过和早日生效证明了东盟全面解决土地和森林火灾以及跨界雾霾污染的决心。
东南亚国家联盟由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