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F 关于合作打击海盗和其他安全威胁的声明 2003 年 6 月 17 日

东盟地区论坛(ARF)主席代表与会国家和组织发表声明如下:

  1. 认识到:

    • a) 海盗和武装抢劫船只以及对脆弱的海运进行恐怖袭击的可能性威胁着亚太地区的发展并破坏了全球商业的稳定,特别是因为这些已成为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工具;
    • b) ARF 国家约占世界 GDP 和贸易的 80%,在海运或集装箱航运贸易中占比更高;
    • c) 海上安全是东盟地区论坛地区福祉和经济安全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确保这种安全符合所有国家的直接利益,尤其是 ARF 国家;
    • d) 亚太地区的大多数海上武装抢劫往往发生在沿海和群岛水域。过去几年的趋势表明,海盗和持械抢劫船只的行为继续威胁成为亚太地区的一个重大问题;
    • e) 为了对付这种日益暴力的国际犯罪,有必要加强基础广泛的区域合作努力,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包括通过海军部队、沿海巡逻和执法机构、航运等所有有关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公司、船员和港口当局;
    • f) 此类努力必须以相关国际法为基础,包括 1982 年《海洋法公约》;
    • g) 重要的是要进行国家和区域合作,以确保海上犯罪分子和海盗不会逃避起诉;
    • h) 有效应对海上犯罪需要区域海上安全战略并在实施过程中开展多边合作;
    • i) 打击恐怖主义的国家、地区和国际努力也增强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和持械抢劫船只的能力。
  2. ARF 的参与者努力实现有效实施有关制止海盗和持械抢劫船舶的国际文书和建议/指南,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止针对非法行为的公约》 1988 年海上航行安全及其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的议定书;以及国际海事组织关于防止和打击海上海盗和持械抢劫船舶行为的建议和指南;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特别是新的第 XI-2 章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安全(ISPS 规则);并为此加强协调与合作。ARF 成员承诺尽快加入 1988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及其《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可能,如果他们还没有这样做的话。
  3. ARF 参与方将通过以下方式共同保护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 a) 加强ARF参与方航运与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海事局(IMB)海盗报告中心等组织在打击区域内海盗和武装抢劫方面的合作;
    • b) 早日实施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全面修正案和 2002 年 12 月海上安全外交会议通过的新 ISPS 规则;按照大会决议 6.c 的
    • c) 申明他们有责任根据相关国内法起诉海盗和武装抢劫船舶行为的肇事者。
    • d) 认可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以下文书和建议/指南,用于防止和制止海盗和持械抢劫船舶行为:

      • 向各国政府提出的关于防止和制止海盗和持械抢劫船舶的建议,MSC/Circ. 622/启。我,1999 年 6 月 16 日;
      • 船东和船舶经营者、船长和船员关于防止和制止针对船舶的海盗和持械抢劫行为的指南,MSC/Circ. 623/启。3、2002 年 5 月 29 日;海上救援协调中心 (MRCC) 指令,MSC/Circ。967,2000 年 6 月 6 日;
      • MRCC 收到遇险警报的临时程序,MSC/Circ。959,2000 年 6 月 20 日;
      • A. 922 (22) 号决议——调查海盗和持械抢劫船舶犯罪行为守则;
      • A. 923 (22) 号决议——“幻影”舰和注册程序;和
      • 1988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及其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4. ARF参与方 承诺 采取以下行动:

    • a) 鼓励东盟地区论坛成员开展双边和多边海上合作打击海盗,包括目前在尊重领土完整、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基础上,按照原则,加强人员往来、信息交流和反海盗演习自愿参与并根据各自适用的国际公约达成协议。
    • b) 鼓励 ARF 考虑并在未来讨论新的 IMB 提案 (10/23/02),该提案涉及在所有相关 ARF 国家同意的情况下,无论何时何地,在公海上都有海岸警卫队或海军护航的大型超级油轮的规定航道。如果认为可行,则转发给 IMO 酌情通过。
    • c) 在可能的情况下,向需要帮助制定必要法律、扩大培训的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基础设施,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设备。
    • d) 加强 ARF 参与者在国内和国际上共享信息的能力,作为打击海盗和持械抢劫的重要组成部分。
    • e) 在反海盗和安全方面开展区域 ARF 合作和培训。与世界海事大学(隶属于IMO)合作,开展反海盗和保安人员的教育培训。
    • f) 鼓励更大的 ARF 成员国的运输业和航运界向相关沿海国家和船旗国管理部门报告事件,以便有关当局按照 MSC/Circ. 的规定采取后续行动。623. 除海事组织外,船舶还可以向二级报告中心报告,例如国际海事局设在吉隆坡的海盗报告中心。
    • g) 鼓励 ARF 主席与东盟秘书处或 ARF 参与者探讨是否愿意协调记录 ARF 参与者在执行 1988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规定方面的援助请求及其《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和其他相关文书。
    • h) 在 2004 年第 11届ARF 部长级会议上审查打击海盗和持械抢劫船只的努力进展,并与 IMO 成员国分享他们的经验。
    • i) 支持为区域合作打击海盗和持械抢劫船只行为建立法律框架的持续努力。
    • j) 欢迎国际海事组织就有关船长将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船舶上犯罪的罪犯移交港口国当局的各种问题进行讨论,希望达成共识尽快得出结论。(国际海事组织文件“LEG 85/10”)
    • k) 本声明中的任何内容,或根据本声明开展的任何行动或活动,均不应损害 ARF 国家在有关领土主权或其他权利的任何未决争端方面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