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国家联盟与日本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框架,巴厘岛,印度尼西亚

我们,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统称为“东盟”或“东盟成员国”,或单独称为“东盟成员国”)和日本今天齐聚一堂东盟-日本峰会;


回顾 2002 年 11 月 5 日在柬埔寨金边举行的东盟-日本峰会上发表的联合声明,以实施实现全面经济伙伴关系(“CEP”)的措施,包括可能的自由贸易区(“FTA”)的要素),应在 10 年内尽快完成,并成立委员会审议和起草实现东盟与日本 CEP 的框架(“ASEAN-Japan CEP”);


受到东盟与日本关系取得重大进展的鼓舞,这种关系跨越了 30 年的经济伙伴关系,并在广泛领域不断扩大;


希望减少东盟与日本之间的障碍并深化经济联系;降低业务成本;增加区域内贸易和投资;提高经济效率;为东盟和日本的企业创造更大的市场、更多的机会和更大的规模经济;增强我们对资本和人才的吸引力;


同意东盟-日本 CEP 应受益于东盟经济一体化并与之互补,并认为东盟自由贸易区 (“AFTA”) 的实现将提升东盟作为区域市场的价值并吸引对东盟的投资东盟成员国之间的共同有效优惠关税(“CEPT”)计划应及时实施;


相信建立涵盖货物、服务和投资贸易的东盟-日本自由贸易协定将在东盟和日本之间建立伙伴关系,并为加强合作和支持东亚经济稳定提供重要机制;


认识到商业部门在加强东盟与日本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方面的重要作用和贡献,以及进一步促进和促进他们的合作和利用东盟-日本 CEP 提供的更多商业机会的必要性;


认识到东盟成员国之间以及东盟与日本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以及促进柬埔寨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联邦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统称为“东盟-日本 CEP 中的新东盟成员国”);


重申《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WTO 协定”)以及其他多边、区域和双边协定和安排下各国的权利和义务;


认识到区域贸易安排可以促进加速区域和全球自由化并作为多边贸易体系框架的组成部分;


已决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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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

东盟-日本 CEP 的目标是:

    (a) 通过建立 CEP 加强东盟与日本之间的经济一体化;

    (b) 通过加强伙伴关系和联系,提高东盟和日本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

    (c) 逐步实现商品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并建立透明和自由的投资制度;

    (d) 为进一步合作和经济一体化探索新领域并制定适当措施;和

    (e) 促进东盟新成员国更有效的经济一体化,弥合东盟成员国之间的发展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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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东盟与日本将坚持以下原则:

    (a) 东盟-日本 CEP 应包括所有东盟成员国和日本,并包括以自由化、便利化和合作活动为重点的广泛领域,并注意东盟和日本的互惠、透明和互利原则;

    (b) 东盟-日本 CEP 的实现将考虑东盟的完整性、团结和一体化;

    (c) 东盟-日本 CEP 协定应符合 WTO 协定的规则和纪律;

    (d) 应承认东盟成员国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应给予较新的东盟成员国额外的灵活性;

    (e) 应对每个东盟成员国和日本的敏感部门给予灵活性;和

    (f) 还应考虑技术合作和能力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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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办法

东盟-日本 CEP 应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a) 实施第 4 节规定的立即实施措施;

    (b) 在第 5 节规定的领域实施东盟与日本之间的促进与合作方案;和

    (c) 实施 (1) 货物贸易自由化措施;(2) 服务贸易;(3)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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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实施的措施

1. 东盟和日本决定在加速的基础上开展以下可以立即带来好处的活动:

    (a) 向东盟,特别是较新的东盟成员国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以提高其竞争力,以有意义地参与伙伴关系,并协助非世贸组织和世界海关组织(“WC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 努力成为上述组织的成员;

    (b) 贸易和投资促进和便利措施;

    (c) 贸易和投资政策对话;

    (d) 商业部门对话;

    (e) 促进商业人员流动的措施;

    (f) 交换和汇编关税和双边贸易统计等相关数据;和

    (g) 任何其他可立即带来互利的措施。

2. 东盟和日本将继续在上述领域建立现有或商定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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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与合作

1. 东盟和日本决定从 2004 年初开始就便利化与合作领域进行磋商,并制定工作计划以在以下各个领域迅速实施措施或活动:

    (一)贸易相关手续

贸易相关程序的便利化将在海关程序合作等领域通过计算机化、简化和协调等方式实施,并尽可能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二)营商环境

认识到令人满意的商业环境是吸引投资者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每个东盟成员国和日本将努力改善商业环境并加强相关领域的合作。

    (3) 知识产权(“IPR”)

     日本将支持东盟成员国发展、改进、加强和实施其知识产权能力,并促进加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协定。还将鼓励东盟与日本之间的合作,例如信息交流。

    (四) 其他合作领域:

        活力

        在石油储备、天然气利用和提高能源效率方面开展合作。

        信息和通信技术(“ICT”)

        合作发展ICT基础设施、信息技术(“IT”)相关法律体系和IT相关人力资源,促进IT研究人员和工程师的交流。

        人力资源开发(“HRD”)

        每个东盟成员国和日本的相关组织之间的合作,特别是在经验丰富的工程师和中层管理人员的人力资源开发领域。

        中小企业

        合作就中小企业相关政策交换意见,拓展中小企业商机。

        旅游和款待

        合作举办有关旅游和酒店业的研讨会或信息交流。

        运输和物流

        合作建立高效的货物运输系统、安全和可持续的航运以及安全和高效的航空运输。

        标准和一致性及互认安排

        交流有关标准和一致性政策的信息,以及每个东盟成员国标准化组织的能力建设。

        其他可能的技术合作项目,包括环境、汽车、生物技术、科学技术、可持续森林管理、竞争政策、食品安全和金融服务合作。

2. 东盟和日本将继续制定促进和合作新领域的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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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化

1、东盟与日本将从2004年初开始就东盟-日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CEP进行磋商,讨论东盟-日本累积原产地规则和关税的基本原则分类以及收集和分析贸易和海关数据。

 二、东盟与日本将在东盟与日本整体上启动关于CEP协定的谈判,同时考虑到东盟各成员国与日本双边谈判的成果,以及东盟一体化进程的进一步进展。此类协议应与 WTO 协议相一致。

 3. 谈判期间,未与日本缔结双边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的东盟成员国将就减让问题进行双边谈判。日本与那些已经缔结双边 EPA 的东盟成员国之间的自由化减让时间表不应在东盟-日本 CEP 协定的谈判中重新谈判。所有自由化减让的时间表都将附在东盟-日本 CEP 协议中。

    (一)货物贸易

    东盟和日本决定逐步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商业法规(必要时,WTO 协定附件 1A 中 1994 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 XXIV (8) (b) 条允许的那些除外(“关贸总协定” ")) 实质上所有的货物贸易,以便在东盟和日本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协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累积原产地规则;

        (b) 关税减免方案的详细规则,包括互惠承诺的原则;

        (c) 非关税措施,包括技术性贸易壁垒;和

        (d) 基于世贸组织协定原则的贸易救济措施。

    (二)服务贸易

    东盟和日本决定在符合世贸组织协定规则的情况下,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涵盖大量行业。此类自由化应针对:

        (a) 逐步消除东盟与日本之间的几乎所有歧视和/或禁止在东盟与日本之间的服务贸易方面采取新的或更具歧视性的措施,(第五条第(1)款(b)项允许的措施除外WTO 协定附件 1B 中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b) 扩大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深度和范围;

        (c) 为商务人员的入境和临时流动提供便利;和

        (d) 加强东盟与日本之间的服务合作,以提高效率和竞争力。

    (三)投资

    为促进投资,东盟和日本决定:

        (a) 创造一个自由和竞争的环境;

        (b) 加强投资合作,便利投资,提高投资规章制度的透明度;和

        (c) 为投资者和投资提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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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

对于还不是世贸组织成员的东盟成员国,日本将继续适用关贸总协定第一条规定的一般最惠国待遇。日本将努力在互惠基础上提供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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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例外

除非此类措施的实施方式构成在相同条件普遍存在的东盟和日本之间的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手段,或构成对东盟-日本 CEP 内贸易的变相限制,否则任何该框架应防止任何单个东盟成员国和/或日本根据 WTO 协定的规则和纪律采取或执行措施,用于:

    (a) 保护每个东盟成员国和/或日本的国家安全;

    (b) 保护具有艺术、历史和考古价值的物品;或者

    (c) 每个东盟成员国和/或日本认为或认为保护公共道德或维持公共秩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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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如对本框架的解释或执行存在分歧,应通过协商和/或调解友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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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表

1. 如第 6 节第 1 款所述,东盟和日本将从 2004 年初开始就关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东盟-日本 CEP 进行磋商。

 2. 东盟和日本将尽最大努力从 2005 年初开始就第 6 节第 2 段所述的东盟和日本作为一个整体的 CEP 协定进行谈判。东盟和日本将努力完成谈判,因为尽快,同时考虑到需要为实施留出足够的时间。

3. 应在 2012 年之前尽快完成实施东盟-日本 CEP 的措施,包括可能的自由贸易区的要素,同时考虑到每个国家的经济水平和敏感部门,包括允许为新的东盟成员国增加五 (5) 年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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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框架的制度安排

一、东盟-日本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委员会(“AJCCEP”)将继续开展本框架规定的工作。

2. AJCCEP 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机构来协调和实施本框架,包括监督、协调和审查根据本框架采取的其他措施的实施。

3. 无论何时何地举行会议,东盟秘书处都将为AJCCEP提供必要的秘书处支持。

2003 年 10 月 8 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签署,一式两份,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