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延长《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文书 2004 年 7 月 2 日
鉴于 1976 年 2 月 24 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签署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由 1987 年 12 月 15 日签署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修正案第一议定书》和《第二议定书》修正和 1998 年 7 月 25 日;
然而 经上述第二议定书第一条修正的上述条约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东南亚以外国家经东南亚所有国家即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同意后可加入该条约。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鉴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在 2004 年 4 月 15 日 的一封信中表示希望加入该条约;
现在,因此,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越南共和国在审议了上述信件后,特此同意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加入该条约。
2004 年七月二日订 于印度尼西亚雅加达。
文莱达鲁萨兰国
Masna柬埔寨王国
代理外交部长HOR Namhong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高级部长兼外交与国际合作部长N. Hassan Wirajuda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外交部长Somsavat Lengsav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