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 CEPT 计划临时排除清单的议定书,新加坡,2000 年 11 月 23 日

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国王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越南(以下简称“东盟”);

注意到 1992年1月28日在新加坡签署的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共同有效优惠关税(CEPT)计划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及其相关议定书;

重申 他们致力于通过 AFTA 使用 CEPT 计划加速东盟内部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

忆及 2000 年 5 月 1 日在缅甸仰光举行的东盟经济部长会议决定允许在实施 CEPT 计划临时排除清单(以下简称“TEL”)方面有有限的灵活性;

希望 根据协定第 2 条和第 10 条以新议定书的形式提供灵活性,以执行该决定;

已同意如下 :

第 1 条
目标和范围

  1. 本议定书的目的是允许成员国暂时延迟将产品从其 TEL 转移到列入清单(以下简称“IL”),或暂时中止对已转移到 IL 的产品的特许权,如果这种转让或让步将导致或已经导致实际问题,原因不在协议第 6 条(紧急措施)中。
  2. 本议定书的规定仅适用于 1999 年 12 月 31 日或适用于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和越南的相关日期在 TEL 中的最后一批 TEL 制成品。

第 2 条
提交

  1. 寻求援引本议定书规定的成员国(以下简称“申请成员国”),应向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以下简称作为“AFTA 委员会”)。
  2. 东盟秘书处应立即向高级经济官员会议(以下简称“SEOM”)和 AFTA CEPT 计划实施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CCCA”)。
  3. 提交材料应包括暂时延迟转让或暂停特许的产品、延迟或暂停的持续时间、请求的原因和面临的实际问题。

第 3 条

CCCA的考虑

  1. 根据 AFTA 理事会的任何决定或任何其他指示,提交的申请应在 CCCA 内共同考虑,也应在申请成员国和对特定产品有主要或实质性供应利益的其他成员国之间单独考虑。
  2. 如另行讨论,与协议执行有直接关系的结果应向中国商会报告。
  3. 这种单独的讨论可能包括补偿性调整措施的规定,这些措施可以采取任何形式,包括根据协议的形式,由申请成员国和拥有主要或实质性供应利益的成员国共同同意。成员国应确保互惠互利的让步总体水平不低于此类讨论之前协议规定和现行的贸易优惠。
  4. CCCA 应在收到提交材料之日起 50 天内向 SEOM 提交关于提交材料讨论结果的报告,包括相关建议。

第 4 条
SEOM 和 AFTA 理事会的考虑

  1. SEOM 应在收到 CCCA 的报告后 50 天内审议 CCCA 的报告,并向 AFTA 理事会提交自己的报告,包括其建议。
  2. AFTA 理事会应在理事会收到 SEOM 的报告后 50 天内审议并做出决定。
  3. 特许权转让或暂停的延迟应在 AFTA 理事会决定后生效,并在其决定的期限内生效。
  4. 第 3 条和第 4 条允许的总期限,包括 AFTA 理事会决定的任何延期,自 AFTA 理事会收到提交材料之日起不得超过 180 天。

第 5 条
最惠国待遇

任何与提交申请有关的补偿性调整,无论以何种形式,由提出申请的成员国提供,应在适用的情况下以最惠国待遇扩大到所有其他成员国。

第六条
非协议情况

如果最迟在 AFTA 理事会收到提交文件之日起 180 天内未能就提交文件达成协议,并且申请成员国仍然坚持延迟转让或暂停特许权,成员国具有主要或实质性供应利益并已与申请成员国进行单独讨论的企业应在采取此类行动后 90 天内自由地在 30 天到期后从申请成员国撤回实质上等同的让步自所有成员国收到有意退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第 7 条
情况变更

  1. 如果导致要求延迟转让或中止特许权的情况不复存在,申请成员国应立即通知所有成员国和东盟秘书长,并在 30 天内通知通知日期,将有问题的产品从 TEL 转移到 IL 或终止暂停。
  2. 与延迟或暂停产品相关的任何补偿调整应在产品转移到 IL 或根据上文第 1 段停止暂停后自动停止。

第八条
年度回顾

  1. AFTA 委员会应每年审查延迟或暂停。
  2. 提出申请的成员国应每年向 AFTA 理事会报告延迟或暂停的情况。

第九条

适用利率

适用于 TEL 产品的 CEPT 费率,从转移或终止暂停后转移到 IL 之日起,应是根据预定承诺在特定年份适用的费率,就好像没有发生延迟或暂停,或在特定时间框架或时间表下分阶段降低该利率,但须经申请成员国和具有主要或实质性供应利益的成员国同意。

第 10 条
争端的解决

东盟争端解决机制议定书适用于因本议定书的解释或适用引起的任何争端或成员国之间的任何分歧。

第 11 条
修正案

对本议定书的任何修正案均应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并在所有成员国接受后生效。

第 12 条
最后规定

  1. 本议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2. 本议定书应交存东盟秘书长,并由其立即向每个成员国提供经核证无误的副本。

兹证明,下列签字人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签署本关于实施 CEPT 计划临时排除清单的议定书。

2000 年 11 月 23 日在新加坡签署 ,英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