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大韩民国关于合作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联合声明,万象,2005 年 7 月 27 日

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国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成员国和大韩民国(以下统称“与会者”);

铭记 2001 年《东盟联合反恐宣言》,其中承诺加强双边、区域和国际层面的合作,以全面预防、打击和打击恐怖主义;

重申 他们决心根据《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和所有有关国际恐怖主义的联合国决议或宣言,防止、制止和消除一切形式和表现的国际恐怖主义,并重申联合国应在打击恐怖主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重申 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

拒绝 任何将恐怖主义与任何宗教、种族或国籍联系起来的企图;
认识到成功消除恐怖主义需要采取包括解决其根本原因在内的综合方法;

重申 他们明确谴责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行为、方法和做法,无论发生在何处,由何人所为,都是犯罪和不可辩解的;

认识 到恐怖主义威胁仍然是一个全球安全问题,并决心应对恐怖分子对该地区和平、安全、稳定与繁荣构成的威胁;

回顾 2004 年 11 月 30 日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万象签署的东南亚国家联盟和大韩民国关于全面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其中双方重申在打击恐怖主义方面的合作精神和对反恐合作的重要性;

承认 东盟成员国和韩国在打击恐怖主义方面的努力和取得的显着成就,欢迎各方为防止恐怖袭击再次发生而加强反恐措施;

希望 通过作为东盟打击恐怖主义的领导机构的东盟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 (AMMTC)、AMMTC+3 进程和其他适当的机制加强和扩大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合作;

鼓励 东盟成员国与大韩民国在安全、情报和执法事务方面的强有力合作,并希望通过 AMMTC 和其他机制加强和扩大这种合作以打击国际恐怖主义;

郑重声明如下:

目标

  1. 本宣言确定了一个有效的合作框架,通过执法领域的信息、情报、技术援助的交流和流动、能力建设和最佳实践的分享来预防、破坏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以及提高打击恐怖主义努力的有效性。
  2. 与会各方强调,本次合作的目的是提高反恐努力的有效性。

合作范围和领域

  1. 与会各方强调,将根据各自国内法和具体情况,在下列任何或所有活动中遵守本联合声明确定的原则,并在通过现有的东盟-韩国机制在适当的时候

    • 加强关于恐怖分子和恐怖组织活动的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特别是通过引渡和刑事事项司法协助将恐怖分子绳之以法;
    • 确保早日缔结和实施所有相关国际反恐公约和议定书,并全面遵守联合国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所有相关决议,包括联合国安理会第 1267、1269、1373、1390、1455、1456、1540 号和1566;
    • 加强必要措施,打击和防止资助恐怖分子和恐怖组织以及使用非法汇款等替代汇款方式;
    • 加强出入境管制合作,防止恐怖分子流动,协助解决边境管理和出入境管制方面的挑战,包括证件和身份欺诈,有效遏制涉恐物资、资金和人员的流动;
    • 按照东盟地区论坛和东盟+3 进程框架内的商定,开展合作以加强国家运输安全,包括航空、集装箱和海上安全;
    • 通过培训和教育、官员、分析人员和现场操作员之间的协商、酌情召开研讨会/会议和联合项目,加强能力建设工作;
    • 与马来西亚的东南亚区域反恐中心(SEARCCT)、泰国的国际执法学院(ILEA)和印度尼西亚的雅加达执法合作中心(JCLEC)开展合作项目;
    • 在上述领域制定合作方案和项目;和
    • 继续支持旨在减少贫困和社会经济差距和不公正的发展项目,以及促进提高生活水平的项目,特别是贫困群体和欠发达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
  2. 鼓励尚未这样做的与会者尽快加入所有 13 项联合国反恐公约和议定书。
  3. 鼓励与会者通过现有的东盟-韩国机制促进上述领域的合作。
  4. 呼吁每个与会者为实施本联合声明的目的指定一个联络点。

信息披露

  1. 与会者希望,与本联合声明有关的机密信息、文件或数据在任何时候均不得披露或分发给任何第三方,除非提供信息的与会者书面同意请求参与者。

实施

  1. 敦促所有与会者本着诚意有效地促进和实施本联合声明的各个方面的规定。 2005 年 7 月 27 日

订于老挝万象,英文原件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