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宣言

鉴于 1976 年 2 月 24 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签署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经 1987 年 12 月 15 日签署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一和第二修正议定书》修正,并且分别于 1998 年 7 月 25 日;

鉴于经上述第二议定书第 1 条修正的上述条约第 18 条第 3 款规定,东南亚以外的国家也可在东南亚所有国家即文莱达鲁萨兰国、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审议了经议定书修正的上述条约,

日本政府特此声明其打算在完成其必要的国内程序后加入该条约。

2003 年十二月十二日订于日本东京。

[ 签名 ]

川口顺子

外交部长

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