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签署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延期文书》,万象,2005 年 7 月 28 日

鉴于 1976 年 2 月 24 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签署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由 1987 年 12 月 15 日签署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修正案第一议定书》和《第二议定书》修正和 1998 年 7 月 25 日;

鉴于 经上述第二议定书第 1 条修正的上述条约第 18 条第 3 款规定,东南亚以外的国家可在东南亚所有国家即文莱达鲁萨兰国、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鉴于 蒙古外交部长在 2005 年 6 月 13 日的一封信中表达了蒙古加入该条约的愿望;

现在,因此,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越南共和国在审议了上述信件后,特此同意蒙古政府加入该条约。

2005 年 7 月 28 日,订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万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