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的文书 万象,2005 年 7 月 25 日

鉴于 1976 年 2 月 24 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签署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由 1987 年 12 月 15 日签署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修正案第一议定书》和《第二议定书》修正和 1998 年 7 月 25 日;

然而 经上述第二议定书第一条修正的上述条约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东南亚以外的国家经东南亚所有国家即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鉴于东南亚所有国家

都 同意新西兰加入该条约;

现在因此 新西兰政府在考虑了经议定书修正的条约后,特此加入该条约,并承诺忠实履行和执行其中所载的所有规定;

并宣布 ,根据托克劳的宪法地位,并考虑到托克劳承诺根据《联合国宪章》通过自决行动发展自治,除非并直到新西兰政府在与该领土进行适当协商的基础上向保存人提交了这方面的声明。

在以资证明, 我已经签署了这份加入书并盖上了新西兰外交和贸易部长的印章。 2005 年七月二十八日订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万象。

HON PHILIP BRUCE GOFF
外交和贸易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