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服务部门的东盟部门一体化协议
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政府,泰国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统称为“东盟”或“成员国”或单独称为“成员国”);
回顾 东盟各国领导人于 2004 年 11 月 29 日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万象签署的东盟优先领域一体化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和优先领域一体化框架(修订)协议作为第一个迈向东盟经济共同体的实现;
回顾 框架协议第 10 条,成员国同意通过其中规定的措施加快东盟内部综合运输物流服务的发展;
注意到 框架协议第 20 条规定由负责东盟经济一体化的部长审查框架协议,以便考虑进一步措施和/或优先一体化的其他部门;
忆及 2005 年 9 月 28 日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万象举行的第 37 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决定研究和确定发展优先整合的物流服务部门的措施;
重申 东盟坚定致力于在东盟安全共同体、东盟经济共同体和东盟社会文化共同体的三大支柱下,根据《东盟 2020 年愿景》和《东盟第二协和宣言》,在 2015 年之前加快建立东盟共同体;和
进行 了首轮谈判并完成了东盟物流服务业全面一体化的路线图,
已同意如下:
第 1 条 目的
本议定书阐明了第 2 条第 1(b) 款中提及的路线图中的措施,由成员国优先采取,以实现物流服务部门的渐进、迅速和系统整合。
第 2 条 措施
将采取的整合措施分为两大类,同时考虑到现有的相关协议或之前承诺的相关措施,即:
框架协议中规定的跨越所有优先部门的共同措施;和
与物流服务部门直接相关的具体措施。
所有类别的措施应并行执行。
东盟高级经济官员会议 (SEOM) 在与其他部门机构协商后,可能会在必要时进行额外的谈判,以考虑该部门的新整合措施。
第 3 条 附录
物流服务部门整合路线图应作为附录 I 附于本议定书之后,并构成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在认为必要时,可以根据本议定书第 4 条第 2 款通过修正案采取除附录 I 中确定的措施之外的其他措施。
第 4 条 最后条款
成员国应采取适当措施履行因本议定书产生的商定义务。
本议定书的条款可以通过所有成员国书面共同商定的修正案进行修改。
本议定书自签署之日起 180(一百八十)天后生效。尽管规定了生效日期,但成员国承诺根据优先部门一体化框架协议和路线图规定的时间表履行本议定书生效日期之前产生的义务本议定书所附的物流服务部门的整合。
本议定书应交存东盟秘书长,由其向每个成员国提供经核证的副本。
为此,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签署人已签署东盟物流服务部门一体化协议,以资证明。
2007 年 8 月 24 日,菲律宾马卡蒂市,英文原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