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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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定书缔约国,

希望 为实现核武器的全面彻底裁军做出贡献,从而确保包括东南亚在内的国际和平与安全;

注意到 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

达成协议 如下:

第1条

各缔约国承诺遵守《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以下简称《条约》),不助长其缔约国采取任何违反条约或其议定书的行为。

第二条

每个缔约国承诺不对条约的任何缔约国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它还承诺不在东南亚无核武器区内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第三条

本议定书应开放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国、俄罗斯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签署。

第四条

每一缔约国承诺,通过向保存国发出书面通知,表明其接受或以其他方式接受根据议定书第 19 条对条约的修正案的生效可能对其在议定书下的义务造成的任何变更。

第五条

本议定书具有永久性并应无限期有效,但前提是每个缔约国在行使其国家主权时有权退出本议定书,如果它决定与本议定书的主题有关的非常事件协议,危害了其最高国家利益。它应提前十二个月将此类退出通知保存国。此类通知应包括其认为已危害其最高国家利益的非常事件的声明。

第六条

本议定书须经批准。

第七条

本议定书自各缔约国向保存国交存其批准书之日起对各缔约国生效。保存国应将批准书的交存通知条约和本议定书的其他缔约国。

以下 签署人经其政府正式授权签署本议定书,以资证明。

1995 年 12 月 15 日于 曼谷订立 ,原件为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