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在保护区管理方面的举措,作者 Apichai Sunchindah

一、简介


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于 1967 年 8 月 8 日在泰国曼谷成立,五个原始成员国即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签署了《曼谷宣言》。文莱达鲁萨兰国于 1984 年 1 月 8 日加入东盟。越南于 1995 年 7 月 28 日成为第七个成员或东盟。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缅甸于 1997 年 7 月 23 日加入东盟,柬埔寨于 1999 年 4 月 30 日加入东盟。


《曼谷宣言》团结了东盟成员国,共同努力促进经济合作,改善该地区人民的福祉。该宣言为东盟活动制定了指导方针,并确定了该组织的目标。


二。东盟环境合作组织架构


东盟环境领域合作的组织结构由东盟环境高级官员会议(ASOEN)及其附属机构东盟环境部长会议和东盟秘书处组成。


2.1. 东盟环境高级官员 (ASOEN)


东盟环境合作始于 1978 年,东盟科学技术委员会 (COST) 下成立了东盟环境专家组 (AEGE)。AEGE 于 1989 年升格为东盟环境高级官员 (ASOEN)。ASOEN 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其工作组的报告,这些工作组也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并为正在进行的各种环境计划提供业务政策指导。


ASOEN 的合作计划和项目是在目前三个工作组的协助下开展的,这三个工作组分别是菲律宾主持的自然保护和生物多样性工作组、泰国主持的沿海和海洋环境工作组以及马来西亚主持的多边环境协定工作组。除了上述工作组外,还成立了一个由印度尼西亚主持的雾霾技术工作组,以实施和实施东盟跨界污染合作计划中建议的措施,这些措施与现已演变成区域雾霾的大气污染有关行动计划。


2.2. 东盟环境部长会议


为促进东盟合作,确保各国政府首脑有关环境的决定得到落实,自1981年以来,东盟环境部长至少每3年举行一次定期会议。迄今为止,东盟环境部长已举行七次会议. 在正式的东盟环境部长级会议 (AMME) 正常的 3 年间隔期间,自 1994 年以来,东盟环境部长级非正式会议几乎每年举行一次。此外,首届东盟雾霾问题部长级会议 (AMMH)于 1997 年 12 月 22 日至 23 日在新加坡召开,以解决该地区由土地和森林火灾引起的烟霾问题。AMMH 已经召开了七次会议。


2.3. 东盟秘书处


与东盟环境合作有关的问题属于经济和功能合作局环境股的职权范围。东盟秘书处通常作为顾问和报告员为上述工作组、高级官员和部长级会议提供服务,并协助上述机构在各种环境合作项目的规划、协调、实施和监测方面提供实质性投入由他们承担。


目前东盟在环境和跨界雾霾方面的合作组织结构分别如图1和图2所示。


三、东盟在自然保护方面的早期举措


东盟对自然保护,特别是保护区管理的承诺始于 1977 年,当时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UNEP) 的支持下启动了东盟次区域环境计划 (ASEP)。


在这方面最早开展的两项活动是:

  1. 与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 (IUCN) 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合作,保护东南亚的森林、植物和动物。
  2. 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合作的东南亚生物圈保护区调查和建立。

在 1978-1988 年期间,东盟环境专家组 (AEGE) 审议了与保护有关的几个主要问题,即:

  • 东盟地区自然保护行动计划草案。
  • 东盟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协定。
  • 东盟遗产公园和保护区
    • 东盟遗产公园和保护区宣言
    • 东盟遗产公园和保护区总体规划
    • 选择、建立和管理储备网络的原则、标准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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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解决上述主要问题,召开了以下会议和研讨会:

  1. 东盟环境专家组 (AEGE) 的东盟自然保护研讨会,印度尼西亚巴厘岛,1980 年 9 月。
  2. 1982 年至 1989 年东盟自然保护专家年会 (ANC)。
  3. 东盟自然保护研讨会,泰国清迈,1986 年 4 月。

3.1 东盟地区自然保护行动计划草案


根据 1978 年 12 月 18 日至 20 日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举行的 AEGE 第一次会议的建议和 AEGE 马尼拉第三次会议的批准,东盟地区自然保护东盟研讨会于 1980 年 9 月 15 日至 19 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菲律宾,1980 年 5 月 19 日至 23 日。


研讨会讨论了以下问题:

  1. 东盟遗产保护区。
    代表们强调了通过以下行动计划的重要性:
  2. 濒危物种名录和自然保护公约草案。
  3. 信息交流计划。
  4. 自然保护管理培训。

研讨会同意同时制定东盟自然保护行动计划和东盟自然保护公约。


AEGE 临时协调员随后向 IUCN 提出请求,根据研讨会的建议协助制定区域行动计划。


在环境署的财政援助下,自然保护联盟的一名工作人员顾问对东盟国家的首都进行了一次短期访问,以讨论行动计划的要素。该计划以区域层面为导向,因此只考虑了那些对整个区域具有重要意义或需要合作才能实现保护的生态系统和物种。


行动计划草案 (DAP) 详细阐述了各种问题,例如:

  1. 储备网络的建立
  2. 制定储备网络选择、建立和管理的原则、标准和指南
  3. 该地区的生态系统、关键地区和栖息地清单
  4. 东盟遗产
  5. 加入全球保护公约
  6. 负责保护区管理的机构负责人会议
  7. 物种保护
  8. 立法包括自然保护相关国际协定整理分析、东盟自然保护公约、各国立法整理分析。
  9. 研究
  10. 信息交流
  11. 训练

DAP 在 1981 年 4 月 8 日至 10 日于新加坡举行的第四次 AEGE 会议上通过,并进行了某些修正。


3.2 东盟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协定


AEGE 第一次会议于 1978 年 12 月 18 日至 20 日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召开,建议制定东盟自然资源公约。在1982年AEGE第五次会议上,会议认为该公约难以实施,需要召开法律和技术专家会议进一步研究。1982 年 11 月 3 日至 5 日在马尼拉举行的法律和技术专家研讨会建议并最终确定了东盟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协定草案。


应东盟成员国的请求,环境法中心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政策、法律和行政委员会在设计和起草协定方面提供了技术援助。


1983 年 AEGE 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东盟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协定草案,并将该决定通知了 IUCN 环境政策、法律和行政委员会主席 Wolfgang Burhenne 博士。


该协定于 1985 年 7 月 9 日在吉隆坡由当时的 6 个东盟成员国,即文莱达鲁萨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批准。该协议在其附录中纳入了东盟濒危和受威胁物种名录。根据该协议,有一项条款涵盖保护区及其管理。迄今为止,只有三个原始签署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泰国)批准了该协定,因此该协定尚未生效。


1986 年,负责环境法律和政策的 Karl-Schmitz-Scholl-Fonds (KSSF) 向欧洲共同体委员会 (EC) 提交了一项关于实施东盟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协定项目的提案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中心联合开展。1990 年 7 月,KSSF 与欧共体签署了一份合同,其中欧共体为该项目提供资金,以分析五个东盟国家现有的保护和环境立法,包括调整国家法律以满足协议要求的建议。


随后,在 1996 年,ASOEN 建议东盟成员国通过审查现有的国家立法,以及该协议与其他国际协议(如 CITES、RAMSAR、CBD 等)的相关性,进一步研究该协议。两位专家,Koh Kheng 教授Lian 和 Francoise Burhenne-Guilmin 博士受邀研究此事,他们建议东盟协议仍然具有相关性,所有签署国都应批准该协议。


在最近于 1999 年 9 月举行的会议上,ASOEN 同意每个国家将通报其批准该协定的立场,然后在明年的 ASOEN 会议上审议此事。


3.3 东盟遗产公园和保护区


1978 年 AEGE 第一次会议提出了东盟遗产公园和保护区的概念。1982 年第一次东盟自然保护专家会议 (ANC) 推荐 AEGE 第 5次会议临时协调员协调 出版1982 年 10 月在 IUCN 和 UNEP 的协助下完成了东盟遗产地草案。东盟遗产公园和保护区草案于 1983 年由 AEGE 第六次会议审议。

  • 东盟遗产公园和保护区宣言

东盟遗产公园和保护区宣言于 1984 年 11 月 29 日在泰国曼谷举行的第二届东盟环境部长级会议上通过,并由当时的六个成员国签署,即文莱达鲁萨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该宣言是考虑到 “东盟成员国某些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的独特性、多样性和突出价值值得最高认可,以便它们作为保护区的重要性可以在区域和国际上得到认可”。 指定的文物公园和保护区如下:


文莱达鲁萨兰国

  1. Tasek Merimbun

印度尼西亚
1. Leuser 国家公园
2. Kerinci-Seblat 国家公园
3. Lorentz 国家保护区。


马来西亚
1.京那巴鲁国家公园
2.姆鲁国家公园
3.塔曼尼加拉国家公园


菲律宾
1. 阿波山国家公园
2. Iglit-Baco 国家公园


泰国
1.考艾国家公园
2.塔鲁道国家公园



东盟遗产公园和保护区总体规划


宣言中指出,每个公园都应制定总体规划,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指南。东盟遗产公园和保护区总体规划于 1983 年 10 月 11 日至 14 日在马尼拉举行的第二次东盟自然保护专家会议 (ANC) 上首次提出。1984 年 10 月 22 日至 24 日在泗水举行的第三次 ANC 会议同意让世界自然保护联盟自然公园和保护区委员会 (CNPPA)、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 (USNPS) 协助制定总体规划的总体指导方针。1987 年第 6 次 ANC 会议将项目名称改为《东盟遗产公园和保护区管理计划》。


AEGE 和 ANC 与 UNEP 和 USNPS 合作制定了东盟公园和保护区保护和管理总体规划的总体指南,作为对《东盟遗产公园和保护区宣言》的贡献。


公园和保护区的管理目标是:

  1. 维持生态过程和生命维持系统;
  2. 保护遗传多样性
  3. 确保物种和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利用
  4. 维护具有风景、文化、教育研究、娱乐和旅游价值的荒野。


选择、建立和管理储备网络的原则、标准和指南


1985 年 AEGE 第八次会议最终确定了保护区网络选择、建立和管理的原则、标准和指南。维护基本生态过程、生命支持系统、可持续资源使用和管理、保护和保全生物群以及保护独特和受威胁的物种及其栖息地。


东盟自然保护研讨会,泰国清迈,1986 年 4 月。


研讨会交流了有关保护管理工作和相关问题的信息,并在所有东盟国家之间分享了保护的好处。


研讨会的主题包括:

  1. 居住在保护区内和周围的人们造成的问题,
  2. 促进旅游和休闲的保护区管理,
  3. 野生动物管理和保护濒危物种的方法,
  4. 国家公园管理问题。

四、东盟自然保护的最新进展


为加强东盟在环境方面的合作,AEGE于1989年升格为东盟环境高级官员(ASOEN)。


从那时起,保护区问题主要交给了东盟自然保护工作组(AWGNC)。东盟海洋和海洋环境工作组 (AWGASME) 也审议了一些关于海洋环境保护区的具体问题。


1993 年 ASOEN 第四次会议同意制定新的 ASEAN 行动计划,同时考虑到 UNCED 成果之后的新发展。东盟环境战略行动计划(SPAE)是在 1994-1998 年期间制定和实施的。它由十个策略组成。有关保护区的战略如下:

  战略推力 行动/方案
策略 5 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组成部分可持续利用的区域框架。 5.1. 促进制定保护和保存遗产区和濒危物种的框架。
    5.2. 加强研发能力,以加强该地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

1997年12月15日,在吉隆坡举行的第二届东盟非正式首脑会议通过了《东盟2020年愿景》,为东盟制定了2020年的宏伟愿景,并制定了实现这一愿景的行动计划。河内行动计划 (HPA) 是行动计划的第一部分,时间跨度为 1999-2004 年六年。HPA 于 1998 年 12 月在河内举行的第六届东盟首脑会议上获得通过。


环境行动计划包含在 HPA 的第 6 节中,特别是 HPA 声明 6.5 涉及保护区:


“促进东盟遗产公园和保护区保护的区域协调”。


为支持河内行动计划 (HPA) 的实施,1998 年 11 月 20 日在河内举行的第四次非正式东盟环境部长级会议 (IAMME) 要求 ASOEN 准备一份详细的环境战略行动计划 (SPAE) ) 环境部门的合作。SPAE 应与 HPA 中的总体方向和主题领域保持一致。


在保护遗产公园和保护区的主题下,目前东盟自然保护和生物多样性工作组(AWGNCB)正在制定计划以实施以下内容:

  • 在 2000 年 4 月之前举办研讨会/讲习班以审查东盟遗产公园和保护区的状况
  • 到 2001 年 1 月起草并通过遗产地保护和管理行动计划

有几项与保护区相关的正在进行的举措,如下所示:

  1. 东盟遗产公园和保护区管理计划
  2. 东盟遗产公园和保护区培训和技术援助
  3. 东盟地区跨境公园和保护区的管理
  4. 东盟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域中心

4.1. 东盟遗产公园和保护区管理计划


东盟环境专家组制定了一般指南,以帮助东盟国家制定国家级每个公园和/或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总体规划/管理计划。提出了东盟遗产公园和保护区管理计划项目,以确保在国家层面实施。


目的是协助政府实现保护目标;并通过建立基于科学原则的国家综合保护区系统来保护国家的生物多样性遗产。该项目是通过国家努力实施的,每个支持国都为管理各自的遗产地提供资金支持


4.2. 东盟地区的东盟遗产公园和保护区培训


该项目是东盟遗产公园和保护区管理计划项目的组成部分,旨在为东盟遗产公园和保护区的管理提供培训和技术援助。


它于 1988 年在 AEGE 第十一次会议上首次提出,并根据 AWGNC 第五次会议的决定重新制定。迄今为止,该项目尚未获得任何资金援助,活动尚未实施。


4.3. 东盟地区跨境公园和保护区的管理


1990 年 11 月 6 日至 7 日在吉隆坡举行的 AWGNC 第一次会议上提议将马来西亚-泰国和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的毗邻地区指定为跨境公园。在确定这些公园后,1994 年 4 月 20 日至 22 日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斯里巴加湾市举行的第五届 AWGNC 会议上指出,该项目已获得 ITTO 对 Lanjak-Entimau/Gunung Bentuang-Karimun 地区的资金支持马来西亚沙捞越和印度尼西亚加里曼丹。


该项目的目标是确定东盟成员国跨境公园管理方面的潜在合作领域。作为项目发展的一部分,参与成员国已在某些领域开展合作:

  1. 马来西亚和泰国对 Wang Kelian-Thaleban/Belum-Helabala 地区以及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对沙捞越和加里曼丹的 Lantjak-Entimau/Gunung Bentuang-Karimun 地区进行了动植物名录调查。
  2. 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签署双边协议,宣布海龟群岛/巴拉望群岛周围地区为跨境海洋公园,以保护海龟。

4.4. 东盟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域中心


该中心于 1991 年 11 月 6 日至 7 日在马尼拉举行的 AWGNC 第二次会议上提出,并于 1994 年 4 月 20 日至 22 日在斯里巴加湾市举行的 ASOEN 第五次会议上获得批准。它于 1999 年投入运营。该项目的资金来自欧盟 (EU) 的援助。


该中心将作为联络点,在东盟成员国机构之间以及东盟与欧盟伙伴组织之间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联系或合作网络。这将通过以下四个部分来完成:

  1. 网络和制度建设
  2. 培训和推广
  3. 研究与开发
  4. 数据库和信息管理

AWGNCB 第九次会议还指出,ARCBC 可以促进其关于东盟遗产公园和保护区项目的优先项目。


五、结语


如前几节所述,IUCN、UNEP、UNESCO、USNPS 和其他几个组织在制定与东盟地区自然保护相关的项目、计划甚至协议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正如河内行动计划所反映的那样,东盟继续高度重视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特别是保护区管理。前面已经提到了自然保护区的一些正在进行的和新的举措。因此,对于聚集在本次论坛上的所有机构方和技术专家来说,这将是一个很好的机会,可以讨论如何共同推进实施东盟范围内的保护活动的方式方法。在我们进入新千年之际,这肯定会为东南亚的保护工作提供重要推动力。它还可以很好地作为一个平台,从区域角度产生实质性意见,供预定的第四届世界公园大会和里约+10 峰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