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关于东盟-澳大利亚经济合作计划 (AAECP) 第三阶段的谅解备忘录,泰国曼谷,199 年 7 月 27 日

文莱达鲁萨兰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和泰王国政府是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东盟”)的成员国一方与澳大利亚政府(以下简称“澳大利亚”)的另一方;

认识 到1974年东盟-澳大利亚经济合作计划(以下简称“AAECP”)的建立以及AAECP第一和第二阶段取得的巨大成就,使东盟和澳大利亚互惠互利;

注意到 AAECP 对加强东盟和澳大利亚成员国之间的联系和友谊的持续联系作出的重要贡献;

认识到 东盟与澳大利亚之间日益增长的经济联系反映了日趋成熟的关系和该地区经济体相互依存的表现;

希望 在广泛的关键优先领域鼓励东盟与澳大利亚之间的经济联系,并逐步扩大 AAECP 以适应该地区更广泛的经济和政治互动;和

希望 提供更有效的 AAECP 管理;

已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条 为了本备忘录的目的

  1. “双方”是指作为东盟成员国的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和泰王国政府的统称以及澳大利亚政府。
  2. “活动”是指任何独立的发展合作单元,可能包括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合作形式:派遣代表团前往东盟研究和分析澳大利亚的合作机会;就项目活动向东盟派遣澳大利亚专家、顾问和其他专家;澳大利亚和/或任何东盟参与国政府提供的人力资源、设施、邮资、通讯、设备、材料、货物和服务的提供,以成功执行 AAECP 下的开发项目;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援助,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发展援助委员会 (DAC) 的指导方针,可报告为官方发展援助 (ODA),由东盟和澳大利亚确定。
  3. (a) “澳大利亚人员”是指澳大利亚公民和/或永久居民或澳大利亚以外国家的公民和/或永久居民,他们正在从事 AAECP 下的项目或活动,并得到澳大利亚的适当认可对于这样的项目或活动。但是,该短语不应被解释为包括东盟成员国的公民和/或永久居民,他们可能正在参与由该成员国主办的 AAECP 项下的项目或活动;和 (b) “东盟人员”是指东盟成员国的公民和/或永久居民,或正在从事 AAECP 项下的项目或活动的相关东盟成员国以外的国家的公民和/或永久居民,并且具有得到东盟成员国对此类项目或活动的适当认可。
  4. (a) “澳大利亚服务和项目供应”是指为执行 AAECP 下的开发活动而提供的设备、车辆、材料和其他货物和服务,其费用由澳大利亚政府对活动; 和 (b) “东盟服务和项目供应”是指为执行 AAECP 下的开发活动而提供的设备、车辆、材料和其他货物和服务,其费用由任何东盟参与国政府提供资金。
  5. “家属”是指澳大利亚或东盟人员的配偶和受抚养的未成年子女,视情况而定,或双方承认为澳大利亚或东盟人员的家属的任何其他人情况可能是这样。
  6. “人力资源开发(HRD)”是指旨在加强东盟在区域和国家层面的人力和机构资源能力的所有活动,包括经济和非经济领域的培训和发展、技术转让和知识-如何。人力资源开发活动可能包括研究、研究、调查、讲习班/研讨会/会议、交流计划等。
  7. “项目”是指基于相互认可的设计并涉及提供澳大利亚和东盟服务和项目供应的独立活动。

第二条 目标和目的

  1. 双方将追求 AAECP 的以下目标:

AAECP 旨在促进东盟与澳大利亚之间基础广泛的经济合作,促进双方经济的互动,并基于互惠互利的概念,并在早期阶段的成功基础上再接再厉。

科学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将继续作为该计划的共同协调主题。具体而言,AAECP 将:

  • 促进缔约方经济部门之间的联系,鼓励所有国家的私人、研究、学术和政府部门参与;
  • 促进具有区域重点的活动;
  • 促进表明东盟和澳大利亚经济的优先事项和能力协调一致的活动;
  • 促进应用科学技术、农业产业和人力资源开发活动的整合,促进其商业化;
  • 促进区域环境合作,促进双向贸易和投资、人员联系和机构联系的筹备活动的便利化;和
  • 推动符合东盟成员国和澳大利亚政策的活动。

第三条 节目内容

  1. AAECP 第三阶段的内容将通过建立两个不同的分支来反映该计划的扩大目标:

    • 一个专门的项目流,专注于技术转让项目(包括通过应用研究和开发);和
    • 优先部门的专门联系流,这将是私营部门参与和联网的主要促进者,
  2. 在项目类别下,将资助六个长达四年的长期项目。所有缔约方对项目活动的资金或实物捐助将在项目设计中详细说明。
  3. 在联系流下,将资助短期离散活动。东盟-澳大利亚工业和活动受益者之间的成本分摊安排将旨在反映互利和商业目标。
  4. 目标、优先部门、符合条件的活动、活动持续时间和支持水平,以及成本分摊、申请人资格和选择指南已经商定并载于“AAECP Linkages Stream Guidelines”中。

第四条 管理和行政

  1. 联合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JPC”)直接对东盟-澳大利亚论坛(以下简称“论坛”)负责,负责AAECP的政策审议和制定。
  2. JPC 的职权范围为:

    • 根据联合计划委员会分委会(以下简称“JPC-SC”)的建议,向论坛推荐AAECP第三期项目;
    • 批准 AAECP 第三阶段(项目和联系流)的指示性部门规划分配;
    • 定期评估AAECP的绩效,并通过适当渠道向东盟和澳大利亚提出必要的修改建议;和
    • 每年在论坛之前或必要时举行会议。
  3. JPC 将由以下人员组成:

不时指定为澳大利亚(以下简称“东盟国家协调员”)和澳大利亚的东盟国家协调员的政府代表各一名,他们将分别担任联合主席;
东盟各国代表各一名,东盟秘书处代表各一名,澳大利亚国际发展援助局(以下简称“AIDAB”)代表各一名,担任成员;和
经 JPC 决定,东盟相关委员会和澳大利亚的代表,以及东盟-澳大利亚商业理事会的代表。

  1. 将召集一个直接对 JPC 负责的 JPC-SC 协调 AAECP 第三阶段的实施,并在 JPC 会议之间监督 AAECP 的进展。
  2. JPC-SC 的职权范围是根据东盟-澳大利亚关于 AAECP 未来的联合立场文件,并鉴于此,为 AAECP 制定并向 JPC 推荐一项为期四年的计划到:

    • 协助并建议相关的东盟和澳大利亚委员会确定和制定 AAECP 第三阶段进一步考虑的活动,包括制定项目流的选择标准和联系流的指南;
    • 向 JPC 推荐 AAECP 第三阶段(项目和联系流)的指示性部门规划数据;
    • 检查并确定哪些项目大纲/意向书应进入设计阶段;
    • 向 JPC 推荐 AAECP 第三阶段资助的项目;
    • 批准 AAECP 第三阶段联系流下的提案;
    • 在 JPC 会议之间监测 AAECP 第三阶段的进展;和
    • 批准项目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 PCC)向 JPC-SC 推荐的项目(在项目流下)的适当变更,包括预算和未来发展。
  3. JPC-SC 将由以下成员组成:

    • 东盟国家协调员和澳大利亚各派出一名代表,分别担任联合主席;
    • 每个东盟成员国直接负责东盟事务和政策制定的高级代表;
    • 东盟秘书处代表;
    • 两名 AIDAB 代表;和
    • 如果特定会议需要技术专长,JPC-SC 可能会要求东盟成员国或澳大利亚提供额外的咨询代表。
  4. JPC-SC 联合主席将直接对 JPC 负责,并将向 JPC 提交一份关于 JPC-SC 活动的综合报告。
  5. JPC-SC 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可以使用现代通信技术进行进一步咨询。
  6. 与 JPC 和 JPC-SC 会议相关的费用将由 AAECP 和东盟秘书处 AAECP 信托账户支付。
  7. 项目流资助的六个长期技术合作项目中的每一个项目的管理都将由 PCC 负责,该 PCC 向 JPC-SC 报告。PCC 的组成可能因项目的性质而异,但至少包括以下人员的一名代表:

    • 东盟秘书处;
    • 艾达布;
    • 澳大利亚项目经理/顾问;
    • 适当的东盟委员会;和
    • 东盟项目协调员。
  8. 根据需要,PCC 通常每年召开一次或两次会议。PCC 的职权范围是:

    • 根据批准的项目设计文件计划实施项目;
    • 审查项目进展;
    • 维护在项目下购买的设备的资产登记册,
    • 向 JPC-SC 推荐项目的任何适当变更,包括预算和未来发展,以及
    • 承担 JPC 可能指示的其他职能。
  9. Linkages Stream 下的活动将由东盟和澳大利亚共同管理。申请将在澳大利亚驻东盟成员国大使馆和高级专员公署、东盟成员国东盟国家秘书处或澳大利亚 AIDAB 办事处提供的标准 AAECP Linkages Stream 申请表上完成,并提交给 AAECP Linkages Stream 秘书处进行初步筛选选择标准。
  10. 联合联系流评估小组(以下简称 JLSAP)将对申请进行评估和优先排序,该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JLSAP 的成员将包括至少一名来自以下各项的代表:

    • 东盟秘书处;
    • 艾达布;
    • 东盟和/或澳大利亚私营部门;
    • 东盟和/或澳大利亚学术机构或研究组织;和
    • 东盟和/或澳大利亚公共部门
  11. JLSAP 共有八名成员,由东盟秘书处和 AIDAB 的代表共同主持。代表将来自环境管理、运输、生物技术、电信和信息技术、农业/农业综合企业和人力资源开发等关键经济部门。
  12. JLSAP 将就每个 Linkages Stream 申请提出建议,供 JPC-SC 考虑和决定。

第五条 项目和活动

  1. 项目和联系 在 AAECP 下开展的活动将侧重于增加东盟与澳大利亚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机会,科学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是该项目的共同协调主题。
  2. 根据 AAECP 确定、开发和提交项目和活动的过程将符合 ASEAN 和 AIDAB 的程序和机制。
  3. AAECP 项目流将仅限于实施六个大型项目,以提供具有成本效益的资金使用。拟议项目的商业潜力将得到最大化。
  4. AAECP 第三阶段项目流下每个获批项目的实施将由东盟国家协调员与澳大利亚政府之间的换文启动。

第六条 资金和财务组织

  1. 澳大利亚政府将尽最大努力确保 AAECP 第三阶段的资金在 1992-93 财政年度根据其年度议会拨款的实际价值保持在每年 800 万澳元。
  2. AAECP 三期项目和活动的财务支出估算仅作为指示性规划数字,不会被视为绝对财务承诺。

第七条 知识产权

  1. 参与方之间针对后续特定 AAECP 项目和活动的项目安排将规定对先前存在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对 AAECP 项目或活动产生的任何知识产权的保护。
  2. 参与方将有权根据实施安排中规定的条款获得 AAECP 项目或活动产生的任何知识产权,其中将考虑:

    • 每个参与方的智力贡献;
    • 每个参与方的财政贡献;
    • 各参与方现有知识产权、材料研究成果和专有工作的贡献;
    • 各参与方提供的设施;
    • 法律考虑;和
    • 参与方可能同意的其他相关考虑。

3.项目实施安排将包括对第三方知识产权侵权的审查和保护。

  1. 澳大利亚国际发展援助局 (AIDAB) 将放弃其可能拥有的与 AAECP 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有关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利益,但无权因此不能放弃 AAECP 项目的知识产权可能参与 AAECP 项目的任何其他澳大利亚政府部门或机构或任何公司、当局或组织。在适当的情况下,AIDAB 将努力从澳大利亚其他政府部门或机构或公司、当局和组织获得知识产权的权利、所有权和利益的转让,以扩大豁免范围。
  2. 本备忘录的任何内容均不会损害各方在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与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或多边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参与 AAECP 项目的澳大利亚和东盟人员的特权以及适用于澳大利亚和东盟项目供应的条款和条件

  1. 澳大利亚人员在实施 AAECP 项目中可能享有的特权以及澳大利亚项目供应的条款和条件将受制于任何适用条约的条款以及东盟成员国的相关政府政策、规则、法规和惯例根据 AAECP 举办特定项目或活动的国家”,其细节将由澳大利亚和有关的东盟成员国共同决定,并在该东盟成员国和澳大利亚之间的换文中列出。
  2. 东盟人员在AAECP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享有的特权以及东盟项目供应的条款和条件将同样受制于任何适用条约的条款和澳大利亚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则、法规和惯例。 ,其细节将由澳大利亚和东盟有关成员国共同决定,并在东盟成员国和澳大利亚之间的换文中规定。
  3. 在根据本条第一款谈判换文的过程中,相关东盟成员国将考虑需要:

    • 免除澳大利亚项目供应税、征费、关税、费用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承担支付此类税费、征费、关税、费用和费用的责任);
    • 加快通关速度;
    • 通过提供适当的海关和码头设施,包括在澳大利亚项目物资在相关东盟成员国领土内的第一个卸货港的任何必要的储存费用,促进他们的流动;和
    • 使他们能够迅速运送到项目现场。
  4. 在根据本条第 2 款谈判换文的过程中,澳大利亚政府将考虑需要:

免除东盟项目供应的税费、征费、关税、费用和其他费用(或以其他方式承担支付此类税费、税费、关税、费用和费用的责任),
加快通关速度;
通过提供适当的海关和码头设施,包括在澳大利亚境内东盟项目物资的第一个卸货港的任何必要的储存费用,促进他们的流动;和
使他们能够迅速运送到项目现场。

第九条 一般规定

  1. 根据本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提供的合作将是对东盟和澳大利亚各个成员国之间现有双边安排的补充。
  2. 双方将本着合作和互信的精神解决本谅解备忘录项下可能出现的任何和所有困难。应其中一方的请求,双方可就与 AAECP 相关的利益事项进行相互磋商。

第十条 修正案

本谅解备忘录可通过双方之间的换文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生效

  1. 本谅解备忘录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至1998年6月30日。
  2. 双方可随时通过正常外交渠道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谅解备忘录,但本谅解备忘录的任何终止或到期既不会影响财务承诺,也不会影响在此之前启动的任何项目和活动这种终止或到期。

第十二条 扩大

  1. 本谅解备忘录可通过双方之间的换文进行扩展。

    以下签署人经澳大利亚和东盟正式授权签署本谅解备忘录,以资证明。

七月二十七日在泰国曼谷签署,一千九百零九十四份,一式两份。

对于东盟

(Sgd.) HE 博士。素林比苏湾

外交部副部长

泰国代理外交部长

澳大利亚

(Sgd.) 参议员阁下。加雷思·埃文斯 QC

外交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