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的文书

鉴于 1976 年 2 月 24 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签署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由 1987 年 12 月 15 日签署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修正案第一议定书》和《第二议定书》修正和 1998 年 7 月 25 日;

然而 经上述第二议定书第一条修正的上述条约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东南亚以外的国家经东南亚所有国家即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鉴于 东南亚所有国家都同意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加入该条约;

现在因此,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在考虑了经议定书修正的上述条约后,特此加入该条约,并承诺忠实履行和执行其中所载的所有规定。

兹证明,本加入书由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外交部长签署。 2007 年八月一日,

订于马尼拉。

罗希塔·博戈拉加马

外交部长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2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