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国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的文书,马尼拉

鉴于 1976 年 2 月 24 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签署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由 1987 年 12 月 15 日签署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修正案第一议定书》和《第二议定书》修正和 1998 年 7 月 25 日;

然而 经上述第二议定书第一条修正的上述条约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东南亚以外的国家经东南亚所有国家即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鉴于 东南亚所有国家都同意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加入该条约;

现在因此,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考虑到经议定书修正的上述条约,特此加入该条约,并承诺忠实地履行和执行其中所载的所有规定。

为此,本加入书由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外交事务顾问(外交部长)签署,以资证明。 2007 年八月一日,

订于马尼拉。

IFTEKHAR AHMED CHOWDHURY孟加拉人民共和国

外交事务顾问(外交部长) 。

2012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