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延期文书 新加坡,2008 年 7 月 24 日

鉴于 1976 年 2 月 24 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签署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由 1987 年 12 月 15 日签署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修正案第一议定书》和《第二议定书》修正和 1998 年 7 月 25 日;

然而 经上述第二议定书第一条修正的上述条约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东南亚以外国家经东南亚所有国家即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鉴于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其有意加入该条约,正如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朴义春于 2008 年 6 月 12 日签署的信中所述;

现在,因此,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越南共和国在审议了上述信件后,特此同意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加入该条约。 2008 年 7 月 24 日,订于新加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