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东盟委员会关于落实东盟保护和促进移民工人权利宣言的声明

我们,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王国政府的外交部长泰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成员国,以下单独称为“成员国”,统称为“成员国”;

召回 东盟成员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在菲律宾宿务举行的第 12 届东盟峰会上签署的《关于保护和促进移民工人权利的东盟宣言》(《宣言》)的宗旨和所载的承诺,特别是授权东盟相关机构跟进宣言并制定东盟保护和促进移民工人权利的文书,符合东盟关爱和共享共同体的愿景;

还回顾 有关保护和促进移民工人权利的相关国际文书,这些文书可以作为加强该领域国际合作的基础;

特此声明如下:

  1. 设立东盟执行东盟
  2. 保护和促进移徙工人

权利宣言委员会作为委员会。委员会的宗旨根据成员国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委员会将作为东盟内部的协调中心,协调以下事项:

  1. 确保有效履行根据《宣言》作出的承诺;和
  2. 促进东盟关于保护和促进移民工人权利的文书的发展。

委员会的结构 委员会

应:

  1. 由每个成员国的一名高级代表和东盟秘书处的一名代表组成;
  2. 得到每个成员国有关政府机构代表的协助;
  3. 向高级劳工官员会议 (SLOM) 报告;
  4. 由担任东盟常务委员会主席国的代表担任主席;和
  5. 由东盟秘书处提供秘书支持。

委员会的职能

根据成员国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委员会的职能如下:

  1. 探索实现宣言目标的所有途径;
  2. 促进在东盟地区分享有关促进和保护移民工人权利的最佳做法;
  3. 促进涉及移徙工人权利问题的双边和区域合作与援助;
  4. 促进与移徙工人有关的数据共享,以加强政策和方案,保护和促进移徙工人在输出国和接收国的权利;
  5. 鼓励国际组织、东盟对话伙伴和其他国家尊重原则,为实施宣言所载措施提供支持和帮助;
  6. 促进输出国和接收国之间机制的协调,促进和保护移民工人的权利,以履行《宣言》第 17 段中反映的东盟承诺;
  7. 与东盟秘书处密切合作,准备东盟秘书长提交东盟首脑会议的报告;和
  8. 努力制定一项关于保护和促进移民工人权利的东盟文书。

    2007 年 7 月 30 日在菲律宾马尼拉通过。

2012 年 7 月 6 日